搜尋結果
第 23 條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二、公司法第23條明定公司負責人對公司業務之執行,不僅應忠實,避免與公司利益衝突外;更應基於善良管理人之責任標準,經營公司並執行業務。 該條文即常為學者所引用為公司負責人對公司忠實義務或受託責任之法令依據。
公司法第23條規定: 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
2019年3月21日 · [1] 公司法第23條 第1項:「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這項規定之主體為「公司負責人」;依 公司法第8條 規定,「負責人」包括:當然負責人(董事)、職務負責人(經理人、清算人或臨時管理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於其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負責人)及實質董事(實質上執行董事業務或實質控制公司之人事、財務或業務經營而指揮董事執行業務者)。 簡言之,職務負責人、實質董事亦有本文所指之忠實義務及注意義務。 惟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為公司業務執行機關及當然負責人,本文僅以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為討論對象。
公司除依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七條之一、第一百八十六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之一及第三百十七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
* 公司負責人對於業務之執行若有逃漏營業稅等不法行為,係違反何種義務?在公司法第23條董事之忠實義務、注意義務二分之下,此一守法義務之性質應較接近何者? 🥣實務110台上2608號首次論及公司負責人之「守法義務」。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所謂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 反法令致他人受損害,對他人應與公司連帶負賠償責任云云,仍以違反法 令致他人私權受有損害,為責任發生要件,若公權受有損害,則不得以此 為請求賠償之依據。
2024年8月2日 · 【本刊訊】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7月26日宣示112年度台上大字第1305號裁定,認:「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對公司負責人請求賠償損害者,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適用民法第197條第1項規定。
2024年8月20日 · 公司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之執行,如有違反法令致他人受有損害時,對他人應與公司負連帶賠償之責(下稱系爭規定)。
本件原審認孫 珠等四人就第一、二上訴人所受損害,應依公司法第二十三條之規定與正義公司負連帶賠償責任(見原判決第七十二頁),其理由先則謂:依公司法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公司負責人對於公司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