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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雇主若要求勞工在正常工時以外時間工作,應依法認列為延長工時,並發給延長工時工資(俗稱加班費) [2]:252,也可依勞工意願換成補休。 [2]:253. 定義與要件. [編輯] 本法所定雇主延長勞工工作之時間如下: 一、每日工作時間超過八小時或每週工作總時數超過四十小時之部分。 但依本法第三十條第二項、第三項或第三十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變更工作時間者,為超過變更後工作時間之部分。 二、勞工於本法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之時間。 ——《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20-1條,[iii] 臺灣採用「八小時工作制」,勞工每日正常工時不得超過8小時,每週不得超過40小時 [ii]。 正常情況下,每日工作超過8小時,或每週工作超過40小時,超過之部分即為延長工作時間。

  2. 《勞動基準法》全文分十二章共計八十六條。 民國七十四年(1985年)2月27日, 中華民國內政部 「 (75)台內勞字第298124號令」訂定發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分十一章共五十一條。 1996年首次修法重點:(1)擴大本法適用範圍;(2)增訂變形工時原則;(3)增訂「另行約定之工作者」的排除條款;(4)增訂資遣費及退休金不溯及既往之條款。 勞動基準法第59條以下規定雇主之補償責任,此係課予雇主無過失補償責任,像是一種社會責任。 雇主如果有錯,會另負損害賠償責任,不過兩者會扣抵,不會重複賠償或補償。 但是如果第三人對於勞工之職災應負責任時(例如上下班途中之交通事故),第三人對勞工亦負損害賠償責任。 目前實務上勞工可以兼得雇主之補償與第三人之損害賠償,而獲得損害之「雙份填補」。

  3. 加班 後,依 勞工意願 除了常見的領取加班費外,還有另一種選擇,就是補休方式並且還需經雇主同意,應按照工作時數計算補休時數(給最低標準1:1或其他,可由勞資雙方協議);不過勞工大多處於弱勢、協議從來 無,而現實是若干公司遺留陋習文化,如「淺

  4. 其他人也問了

  5. 2016年12月7日 · 加班費計算上,工作日加班之加班費計算基準在此次修法當中並未更動;休息日加班之加班費基準,提升為至少加給「平日每小時工資」之一又三分之一 ,以達成工作日加班與休息日加班之法制衡平;例假日之加班費基準同樣未更動。

  6. 加班費:平日加班(月工資收入÷21.75×150%)、雙休日加班(月工資收入÷21.75×200%)、法定節假日加班(月工資收入÷21.75×300%)

  7. 大體上勞動基準可區分為三大類: (1)保護性基準:目的是為了排除特定不為社會所接受之行為或管道,包括: 工作時間 、 安全衛生 、 就業保障 、 保險 、 基本工資 、 歧視的禁止 、 同工同酬 、 弱勢勞工保障。 (2)參與性基準:提供勞、資、政三方共同制定和執行勞動基準的權利、制度和方法,包括: 勞工參與 、 結社自由 、 團結權 的保障和 團體協商 等。 (3)促進性基準:關係到促進生產力、就業、對抗失業、低度就業和強化勞動市場功能的基準,包括: 職業訓練 、 教育訓練 、 就業服務 、 職業復建 、 勞工行政。 [1] 國際勞動基準的主要內容. [編輯] 國際勞動基準涉及工人權利和工作條件的各個方面,主要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1) 結社自由 與 集體談判。

  8. 香港成報網報導, 標準工時委員會顧問公司報告推算,接近73萬名僱員每周超時工作五小時,其中超過七成屬無償加班。[6] 對於有僱主視員工超時工作是理所當然,香港政府至今2015年亦未立法確立標準工或就無償加班問題加強規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