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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成績考查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畢一百六十個畢業應修學分 數,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
- 沿革
廢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 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73 年 12 ...
- 沿革
第 七 章 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第 19 條 學生定期考查時,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但無故擅 自缺考,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左列規定 計算:
- 民國 73 年 12 月 26 日
- 廢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 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
- (90)台參字第90106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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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處置。 第 二十七 條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修業期滿,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 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就下列方式選擇辦理: 一、紙筆測驗: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教學目標、教材內容所編訂之測驗考查 之。 二、口試:就學生之口頭問答結果考查之。 三、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考查之。 四、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考查之。 五、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考查之。 六、設計製作:就學生之創作過程及實際表現考查之。
成績考查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 除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外,其學科累計學分數於修業期間達一百六十學分以上,且德行成績每學期均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二、 成績考查結果不符合畢業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十六條
三十五、重考入學新生其科目、學分之採計與抵免,得比照轉學生辦理。 陸、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三十六、學生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 數二分之一者,下學期得酌予減修學分,其減修數由學校自訂。
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31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七章 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第十九條. 學生定期考查時,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 但無故. 擅自缺考,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