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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學生成績考查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依教育部所定課程規定修業期滿已修畢一百六十個畢業應修學分 數每學年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者

    • 沿革

      廢 高級中學學生成績考查 辦法 發布日期: 民國 73 年 12 ...

  2. 第 七 章 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第 19 條 學生定期考查時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但無故擅 自缺考,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補考成績依左列規定 計算:

    • 民國 73 年 12 月 26 日
    • 廢 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 民國 90 年 07 月 31 日
    • (90)台參字第90106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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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教育處置。 第 二十七 學生學習評量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符合下列情形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 (一)修業期滿,符合課程綱要所定畢業條件。 (二)修業期間德行評量之獎懲紀錄相抵後,未滿三大過。

  5. 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考查應視學生身心發展與個別差異以獎勵及輔導為 原則並依各學科及活動性質得就下列方式選擇辦理紙筆測驗就學生經由教師依教學目標教材內容所編訂之測驗考查 之。 口試就學生之口頭問答結果考查之表演就學生之表演活動考查之實作就學生之實際操作及解決問題等行為表現考查之。 五、作業:就學生各種習作考查之。 六、設計製作:就學生之創作過程及實際表現考查之。

  6. 成績考查結果依下列規定處理除各學期學業總平均成績及格外其學科累計學分數於修業期間達一百六十學分以上且德行成績每學期均及格者准予畢業並發給畢業證書成績考查結果不符合畢業規定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十六條

  7. 三十五重考入學新生其科目學分之採計與抵免得比照轉學生辦理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三十六學生上學期學業成績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 數二分之一者下學期得酌予減修學分其減修數由學校自訂

  8. 國民小學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31日. 編章節條文. 第七章 成績考查結果之處理. 第十九條. 學生定期考查時因公因病或因事經准假缺考者准予補考。. 但無故. 擅自缺考,不准補考,其缺考學科之成績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