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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辦法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修正生效之日起五年內,原以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機械、電機、電子等有關科系畢業經考訓合格取得檢查員證者,應於期限內取得第一項之技師或昇降機乙級裝修技術士資格,重新申請檢查員證,屆期未取得檢查員證者,不得

  2. 2010年2月24日 ·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 (以下簡稱昇降設備) :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3. 法規名稱: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內政部 > 國土管理目.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辦法依建築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七十七條之四第九項規定訂定之。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4. B- 8.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技術人員資料卡(PDF檔、ODT檔) B- 9.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員資料卡(PDF檔、ODT檔) B-10.建築物昇降設備檢查員證(PDF檔、ODT檔) B-11.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廠商登記證(PDF檔、ODT檔) B-12.建築物昇降設備專業技術人員

  5. 管理人應委請專業廠商負責昇降設備之維護保養,由專業技術人員依一般維護保養之作業程序,按月實施並作成紀錄表一式二份,並應簽章及填註其證照號碼,由管理人及專業廠商各執一份。

  6.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以下簡稱昇降設備):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7. 立法總說明. 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自七十九年二月. 二十六日訂定發布,曾經五次修正,最近一次修正日期為一百十一年六月. 九日。 因相關專業廠商、專業技術人員及檢查員之證照係由中央主管建築. 機關核發,多屬行政文書核對作業,專業性需求較低,為利政府機關人力. 靈活運用,爰增訂本辦法第二十條之一,明定中央主管建築機關得委託相. 關機關、團體辦理專業廠商登記證、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及檢查員證之核. 發、補發、換發及其他相關業務。 附件下載. 法規異動. 修正. 植根法律網.

  8.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 (以下簡稱昇降設備) :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 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管理人:指建築物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或經授權管理之人。

  9. 昇降設備之安全檢查應檢 核 下列事項: 一、昇降設備由管理人負責管理。 二、已委請專業廠商負責維護保養。 三、已由專業技術人員從事維護保養。

  10. 主旨:預告修正「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及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內政部。 二、修正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4。 三、「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草案如 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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