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結果
- 引發火力燃燒之作用於特定物上之行為,如基於故意之心態所為者,稱放火;若出於過失所致者,則謂失火。 放火或失火之行為,解釋上,不論為積極之作為或消極之不作為均無不可。 同時,因其本身即含有毀損行為之性質,一旦行為構成放火罪,自無按毀損罪論擬之餘地。
plus.public.com.tw/article-20201117-1367-1
其他人也問了
放火是什麼罪?
放火、失火燒毀有何刑責?
放火罪與毀損罪質有何不同?
放火罪的直接被害法益為何?
中華民國刑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法務部 > 檢察目.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73 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判例.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2024年2月14日 · 刑法第173 條第1項所指放火罪,係以放火燒燬之住宅或建築物等現既供人使用或有人所在,依通常情形往往因放火結果遭受意外之危害,為保護公共安全起見,特為加重處刑之規定。 行為人放火燒自己所有之住宅時,倘該住宅內尚有其他人共同使用,基於保護公共安全之立法本旨,自仍有該條項之適用。 本件發生火災之甲宅,係供上訴人與邱 珍居住使用,屬上開放火罪之客體,原審論斷上訴人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並無上訴意旨所指判決不適用法則、適用法則違誤之情形。 又稽之案內證據資料,上訴人已著手於放火行為,因鄰居與蕭 玉撥打電話報案,消防隊及時撲滅火勢而未遂,上訴人亦無試圖滅火之舉,原判決據此論以刑法第25條障礙未遂,並無不合。
2022年2月16日 · 放火罪不僅保護公共安全,同時也保護私人財產法益。 學說大致上亦持相同看法。 2. 第175條第1項與第2頁的差異為何? 絕大部分的放火罪確實同時有毀損的內涵。 而第175條第1項及第2項中「放火燒燬」、「致生公共危險」的構成要件均相同,差異僅在於所燒燬的客體所有權是他人所有還是自己所有,也就是在於毀損罪質的差異。...
2024年4月13日 · 放火罪被認為是「抽象危險犯」,因為相對於第174條第2項及第175條而言皆無「致生公共危險」之具體危險犯之構成要件。 例如105年司法官題目: 7 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之放火罪,罪質為何? (A)實害犯. (B)具體危險犯. (C)抽象危險犯. (D)繼續犯. 再看一次第173條第1項條文: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 、 礦坑 、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配合條文對照最高法院 97 年度台上字第 4034 號刑事判決 [1]: 刑法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項之放火燒燬建築物罪,如房屋構成之重要部分 燒損,達於喪失其主要效用之程度,即屬既遂 。
法律概念─放火罪. 刑法關於可能造成公共危險的犯罪類型及刑事責任,有跟火災有關的「放火、 失火罪」、跟水有關的「決水罪」及「妨害救災罪」、與妨害交通有關的罪章. 、與場所公共安全有關的罪章、與公共飲用水或投毒有關的罪章,以及持有或. 製造危險物品罪章。 跟火災有關的有「放火、失火燒毀現有人所在之處所、交. 通工具罪」、「放火、失火燒毀未有人所在之處所、交通工具罪」、「放火、 失火燒毀住宅、交通工具以外之物罪」及「爆裂物放火、失火罪」,放火是指. 故意引起火災,失火是指過失引起火災,不論放火或失火造成現有人使用或無. 人使用的建物或大眾交通工具毀損、滅失而喪失主要效用,例如工廠、住家電. 線走火引發火災,或是房客為謹慎使用電器、手機充電器等發生火災等,構成.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173 條. 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或現有人所在之建築物、礦坑、火車、電車或其他供水、陸、空公眾運輸之舟、車、航空機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失火燒燬前項之物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預備犯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
縱火行為無論出於 故意 或 過失 ,都是 刑法 處罰的 犯罪行為 。 故意縱火稱作「 放火罪 」,過失導致火災則稱為「 失火罪 」。 中華民國 [ 編輯] 《 中華民國刑法 》第二編 分則 第十一章 公共危險罪. 第173條 放(失)火燒毀現供人使用住宅或交通工具罪. 第174條 放(失)火燒毀現非供人使用住宅或交通工具罪. 第175條 放(失)火燒毀建築物以外之罪. 第176條 準放(失)火罪. 在 臺灣 ,縱火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重大犯罪,放火罪至少三年 有期徒刑 ,最重可判 無期徒刑 ;失火罪則處一年以下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