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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84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大法官解釋(舊制) 判例. 法條.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 全國法規資料庫之內容每週五定期更新,當週發布之法律、命令資料,將於完成法規整編作業後,於下週五更新上線。

  2. 184 .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中華民國憲法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24 條. 凡公務員違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或權利者,除依法律受懲戒外,應負刑事及民事責任。 被害人民就其所受損害,並得依法律向國家請求賠償。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第 28 條. 法人對於其董事或其他有代表權之人因執行職務所加於他人之損害,與該行為人連帶負賠償之責任。 第 71 條. 法律行為,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者,無效。

  3. 2022年4月21日 · 民法第184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4. 民法第184~198條 侵權行為. 第184條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 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第185條 數人 ...

  5. 依第八十八條及第八十九條之規定撤銷意思表示時,表意人對於信其意思表示為有效而受損害之相對人或第三人,應負賠償責任。但其撤銷之原因,受害人明知或可得而知者,不在此限。

  6. 第 184 條(獨立侵權行為之責任 故意 或過失不法侵害 他人之權利者 損害賠償責任 。 故意以背於 善良風俗 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7. 蓋由於法人企業經營規模常龐大,使被害人於請求賠償時,「📌不易確知加害人及其歸責事由之風險」;法人既藉由其組織活動,「📌追求並獲取利益,復具分散風險之能力」,自應自己負擔其組織活動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認其有適用民法184 規定,俾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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