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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現況 集中市場交易時間為星期一至星期五,撮合成交時間為9:00至13:30,委託時間8:30至13:30。 另開、收盤前最後1分鐘,將模擬試算開、收盤價波動較大之個股,實施暫緩開、收盤作業。 達到暫緩開盤標準之有價證券,將延後2分鐘,於9:02依序開盤撮合成交,暫緩開盤二分鐘內,投資人可持續新增、取消或修改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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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證券商或金公司因投資人於融券最後回補日未償還融券,於次日起進行處分買回時遇有價證券暫停交易,依據交所「融資融券有價證券停止買賣或暫停交易後相關配合作業」第五條規定,證券商或證券金融公司得適用交所辦理上市證券標購辦法第四章規定

  3. 本公司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以下簡稱本公司市場),除另有規定外, 其交易時間為上午九時至下午一時三十分。但本公司認為必要時,或應證 券商業同業公會之建議,得報請主管機關變更之。 第 4 條

  4. 證券商在集中交易市場自行買賣有價證券,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申報 賣出其未持有之有價證券。 金融機構兼營之證券商,其以自有資金與信託資金在同一日內作同一有價 證券之相反自行買賣者,應依銀行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辦理,並

  5. 於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為買賣者,在會員制證券交易所限於會員;在公 司制證券交易所限於訂有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契約之證券自營商或 證券經紀商。

  6. 櫃有價證券交易系統簡介. 投資人初次買賣上櫃有價證券,應先與該證券商經紀商簽訂開戶契約,辦理開戶手續 (含開立有價證券集中保管帳戶及款項劃撥帳戶)。. 買賣時應委託證券經紀商下單,透過本中心下列交易系統為之:. 等價成交系統:報價單位為1股 ...

  7. 證券經紀商推介客戶買賣有價證券,屬在集中交易市場受託買賣者,應依證券交易所訂定之管理辦法辦理;屬在證券商營業處所受託買賣者,應依櫃檯買賣中心訂定之管理辦法辦理,上開管理辦法應函報本會核定。

  8.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