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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及交割日期與方法
- 證券交易法第138條規定「證券交易所除分別訂定各項準則外,應於其業務規則或營業細則訂定結算及交割日期與方法。 證券交易法第132條規定「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於其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內,應訂立由證券自營商或證券經紀商繳存交割結算基金,及繳付證券交易經手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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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交易所應按日製作證券市價表,記載左列事項公告之: 一、成交證券之名稱。 二、開市、最高、最低及收市價格;其有申報價格而無成交者,記載其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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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登記事項如有變更,應於變更之日起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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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項,應於事實發生之次日前向本會申報;第四款至第六款之事項,應於知悉事實發生或處理完成後五日內,向本會申報;第七款至第八款之事項,應將執行結果按月彙報本會。
會員制證券交易所之章程,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主事務所所在地,及其開設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場所。 四、關於會員資格之事項。 五、關於會員名額之事項。 六、關於會員紀律之事項。 七、關於會員出資之事項。
前項上市有關事項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主管機關核准發行日期及文號。 二、上市買賣開始日期。 三、受託機構與信託監察人或特殊目的公司與監督機構名稱、地址、電話 及網址。 四、創始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網址。 五、發行日期及存續期間。
在公司制證券交易所交易之證券經紀商或證券自營商,應由交易所與其訂 立供給使用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之契約,並檢同有關資料,申報主管機 關核備。
證券交易法修正第十四條條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華總一義字第 11300069631 號. 第 十 四 條 本法所稱財務報告,指發行人及證券商、證券交易所依法令規定,應定期編送主管機關之財務報告。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適用範圍、作業程序、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不適用商業會計法第四章、第六章及第七章之規定。 第一項財務報告應經董事長、經理人及會計主管簽名或蓋章,並出具財務報告內容無虛偽或隱匿之聲明。 前項會計主管應具備一定之資格條件,並於任職期間內持續專業進修;其資格條件、持續專業進修之最低進修時數及辦理進修機構應具備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於每半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及每會計年度終了後 三個月內,向本會申報營業報告書及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董事會通過、監 察人承認之財務報告。 公司制證券交易所應於每月十日以前,向本會申報上月份會計項目月計表 。 第 31 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