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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07年12月25日 · 但約定違約金之種類,依性質之不同,可分為懲罰性違約金損害賠償和預定性違約金兩種。而不同種類之違約金約定,亦會產生不同的違約效果,以下分別說明: (1)預定性違約金:

  2. 【解析】 依據我國《民法》第250條規定(註1),違約金可區分為「賠償總額預定性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 而以上兩種違約金最大的不同在於,如當事人所約定之違約金為「懲罰性違約金」,則只要契約之一方違約,無論他方是否受有損害,均可以向違約方請求給付違約金,甚至,他方如受有損害,除「懲罰性違約金」外,更可以向違約方請求賠償所受之損害(註2)。 由此可知,「懲罰性違約金」是以「監督契約當事人履行契約」為目的,約定契約當事人一旦違約,就要「受到懲罰」,藉此促使契約當事人避免被懲罰,而積極、確實履約。 又依照目前實務見解,只要當事人在契約中約明「懲罰性違約金」字樣,及於契約中將違約金與其他損害賠償(廣義,凡具有損害賠償之性質者均屬之)併列者,即應認為該違約金是「懲罰性違約金」(註3)。

  3. 違約金,除當事人另有訂定外,視為因不履行而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其約定如債務人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時,即須支付違約金者,債權人除得請求履行債務外,違約金視為因不於適當時期或不依適當方法履行債務所生損害之賠償總額。

  4. 在民法上,違約處罰最好用的是約定「懲罰性違約金」。 懲罰性違約金的意思,是說倘若立約人違反契約之約定,應該給付多少元之懲罰性違約金,且另外受有損害,並應賠償。

  5. 本文解析違約金的型態,包括損害賠償預定性質違約金和懲罰性違約金,以及法院可能酌減違約金的因素,以確保您的租賃契約遵循法律規範,避免無效條款。

  6. 2024年3月7日 · 若契約在違約金條款之外,還有其他的損害賠償條款,那違約金就應認為是「懲罰性違約金」。 但若契約沒有其他的賠償規定了,此時就應將違約金視為「損害賠償預定性質」。

  7. 懲罰性違約金. 另一種違約金,則是用來督促當事人履約用的,目的是警告當事人不要違約,一旦違約,就得「受罰」。 因此它的計算非常有可能與當事人所受的損害無關,而是一個讓可以讓對方感覺到壓力的「數字」,因此,在實際違約的情況,被害方不但可以向違約方請求賠償實際發生的損害,更可以再要求給付懲罰性違約金。 在一些事關重大的契約裡,比如大巨蛋的公共工程契約,政府會希望營造商確實履約、如期完工,往往會透過高額懲罰性違約金的約定給營造商壓力,使營造商不要心存僥倖。 也因為懲罰性違約金算是一種私人間的違約罰,很可能被濫用或加重當事人負擔,所以民法規定,如果沒有特別講明是懲罰性違約金,只單純寫「應給付___元之違約金」就只能當作是損害賠償額預定性違約金! 有需要找律師嗎?

  8. 最高法院83年度台上字第2879號民事判決:「按民法第二百五十條就違約金之性質,區分為損害賠償預定性質之違約金,及懲罰性違約金,前者乃將債務不履行債務人應賠償之數額予以約定,亦即一旦有債務不履行情事發生,債務人即不待舉證證明其所受損害

  9. 2020年6月10日 · 契約中常會設計「違約金」之條款,約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時,他方當事人可以依契約請求一定金額或其他賠償。 此種基於契約自由所為之約定,讓契約雙方在締約時即可明確約定,若一方為或不為特定行為時,應給付他方賠償之數額及方式,對於嚇阻 ...

  10. 2023年9月26日 · 1.意義:懲罰性違約金是以「 強制債務之履行而確保債權之效力 」為目的之違約金,亦即以「 約定強制罰 」為目的之違約金。 2.功能:於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即 無須舉證證明受有損害 ,因為無論是否受有損害,均可以按約定之違約金數額請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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