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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憲法法庭為審理113年度憲立字第1號立法委員柯建銘等51人聲請案、113年度憲國字第1號行政院聲請案、113年度憲國字第2號總統賴清德聲請案及113年度憲國字第3號監察院聲請案,定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6日上午9時至下午5時於憲法法庭(司法大廈4樓)行言詞辯論. 2024 ...

  2. 憲法法庭 ,是 中華民國政府 依照《 憲法訴訟法 》規定所設立之單位,為 司法院 之直屬機關,其主廳舍位於 司法大廈 4樓。 憲法法庭法官由全體 大法官 擔任,審判長由 司法院院長 兼任。

  3. 司法院大法官組成憲法法庭,依本法之規定審理下列案件: 一、法規範憲法審查及裁判憲法審查案件。 二、機關爭議案件。 三、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 四、政黨違憲解散案件。 五、地方自治保障案件。 六、統一解釋法律及命令案件。 其他法律規定得聲請司法院解釋者,其聲請仍應依其性質,分別適用本法所定相關案件類型及聲請要件之規定。 第 2 條. 憲法法庭審理案件,以並任司法院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審判長;其因故不能擔任時,由並任司法院副院長之大法官任之。 二人均不能擔任時,由參與案件審理之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第 3 條. 憲法法庭得設數審查庭,由大法官三人組成之,依本法之規定行使職權。 審查庭審判長除由並任司法院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擔任外,餘由資深大法官任之;資同由年長者任之。

  4. 依111年1月4日施行之 憲法訴訟法 規定,憲法法庭除審理總統、副總統彈劾案件及政黨違憲解散案件,須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外,其他案件可不經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審理的結果以「裁判」方式宣示或公告。. 大法官審理聲請案件,在憲法法庭執行職務時 ...

  5. 憲法法庭的制度其實從民國81年就存在的制度,按照81年修正的 憲法增修條文§13條第2項 (現已修法)規定,憲法法庭是由大法官組成,負責 政黨違憲解散的案件 ;民國94年 修正憲法增修條文§5第4項 ,將 總統、副總統彈劾案 也納入憲法法庭的審理範圍內。

  6. 13 小時前 · 劉晉仁/核稿編輯憲法法庭昨天(10日)針對國會擴權法案開庭,進行暫時處分準備程序,立法院機關代表黃國昌、翁曉玲、吳宗憲被大法官問得 ...

  7. 13 小時前 · 書記長洪孟楷表示,昨日憲法法庭召開國會改革法案釋憲暫時處分準備程序庭,但從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提出釋憲案後,僅短短三天 (扣除周末、假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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