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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遺產繼承權分配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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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遺產的 分配比例會根據繼承者的繼承順位而有所差異。 當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遺囑指定遺產該如何分配時,依照《民法》規定,繼承人須依 應繼分規定的比例進行分配。 若被繼承人有指定遺產的分配方式,原則上應尊重被繼承人的決定,但該分配的比例 不能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 ,因為特留分是 法律給予有繼承權人的最低保障 ( 民法§ 1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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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1年11月9日 · 遺產的分配方式原則上依照有無遺囑的情況來區分應繼分」「特留分兩種計算基準1. 在被繼承人沒有留下遺囑時依照民法第1144條規定各繼承人依照其繼承順位不同會有不同比例的應繼分」,若繼承人並沒有其他協議的話原則上會依照應繼分的比例繼承遺產2. 若被繼承人有立遺囑為避免遺產分配不公保障其他繼承人的繼承權民法第1223條 : 規定不同繼承順位的繼承人最少應分配的遺產比例,稱為「特留分」。 下列圖表詳列了各順位繼承人「應繼分」及「特留分」的比例: " 假設今天法寶的父親過世,留下了3600萬的遺產,沒有預立遺囑,配偶也沒有額外財產,遺產該如何分配?

  3. 2023年5月31日 · 只要被繼承人沒有留下指定遺產要如何分配的遺囑原則上就是按照應繼分來分配遺產所謂的應繼分就是法律上繼承人就遺產能分到的比例。 當然,如果能和同順位的 其他繼承人 協議好也可以自由決定要如何分割遺產!...

  4. 若被繼承人有指定遺產的分配方式原則上應尊重被繼承人的決定但該分配的比例 不能侵害到繼承人的特留分因為特留分是 法律給予有繼承權人的最低保障 ( 民法§ 1187 )。 應繼分( 民法§ 1144 ) 1. 若除了配偶以外沒有其他有繼承權的繼承人. 配偶的應繼分為 遺產的全部 。 2. 若由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第一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 由 配偶與所有具有繼承權的直系血親卑親屬平均分配 所有的遺產。 舉例而言:被繼承人去世時,配偶與 2 名子女都有繼承權,則由 3 人各分得全部遺產的 1/3 。 3. 若由配偶與父母或兄弟姐妹(第二、三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 由配偶與第二或第三位繼承人各分得 全部遺產的 1/u00102 。

  5. 2023年9月27日 · 當被繼承人過世之後分配遺產前最優先需要確認的就是誰擁有繼承人的身分除了一些喪失繼承權的特殊情況之外擁有繼承人身分的相關規定是規定在我國民法第1138條中本文會舉例一些特殊情況再來解釋用我國 民法1138條遺產如何分配到底該身分的親屬有無繼承權。 立即線上諮詢. 民法1138條規定內容幫你整理如下以便於對照: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配偶是第一順位繼承人嗎? 我們可以看到上開規定是寫「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法律規定並沒有把配偶列在順位內,那配偶到底有沒有繼承權呢?

  6. 2024年4月26日 · 親人去世後動產與不動產都必須要依國家規定流程完成繼承登記 」。 透過繼承登記確定繼承人的「 繼承順位 」、「 繼承比例 」、「 繼承種類 」、「 繼承單位辦理 」等重要資訊。 不過,土地產權複雜導致繼承登記過程冗長且耗時,因此多數人會交由地政士協助辦理,只有部分簡易案件民眾會選擇自行辦理。 繼承登記很重要嗎? 繼承登記的意義到底是什麼? 讓筆者帶大家一起來解謎: 繼承登記對「兒女方」的重要性. 在繼承人數眾多的情況下,如果沒有將長輩的財產整理好,幾代後子孫往往會不清楚長輩留有多少遺產,或即便知道留有土地或建物,也不清楚持分。 因此繼承登記,便是把這些重要資訊都彙整、留下紀錄,以供後代子孫們查閱。 繼承登記對「政府方」的重要性.

    • 遺產繼承權分配1
    • 遺產繼承權分配2
    • 遺產繼承權分配3
    • 遺產繼承權分配4
    • 遺產繼承權分配5
  7. 2024年5月10日 · 民法第1138條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民法第1138條中詳列了遇到繼承問題時的繼承順位。 其中第一項直系血親卑親屬,簡單來說,就是指子女、養子女、孫子女等,但在繼承權中,依照民法第1139條規定,會以親等近者為先,也就是子女、養子女在繼承權上,會優先於孫子女,若親等更近者過世或喪失繼承權時,才有可能由更遠親等的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2) 怎麼看繼承順序? 根據臺灣現行民法的繼承編規定,只要前順位的繼承人具有繼承權,後順位的繼承人就無法繼承遺產。 要注意的是,配偶的繼承權並不受繼承順位的限制,無論繼承人是順位表中哪個順位,配偶都有當然繼承人的地位,遺產繼承的權利得以被保障。

  8. 2023年3月3日 · 當被繼承人死亡且進行法律上的死亡宣告依照法律規定遺產在還沒有完成繼承辦理前在法律上是屬於全體繼承人共同持有。 然而根據. 《民法第1138條》,所謂的繼承人其實是有繼承遺產順位之分換句話說並不是所有家族成員都能分到遺產必須根據民法第1138條繼承順序的內容決定誰能夠拿到遺產。 (民法繼承順位怎麼排? 法律有規定繼承順序嗎? 那麼最準確的遺產順位應該要怎麼排? 如前面所說,繼承順位必須根據《民法第1138條》。 首先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因此配偶繼承權優先,接下來才是與血親有關的第一到第四繼承順位: 第一順位繼承人:直系血親卑親屬。 以親等近者為先。 第二順位繼承人: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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