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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院拍板紓困4.0原則加快對弱勢民眾因停業影響之事業紓困補貼衛生福利部將陸續加發弱勢民眾生活補助擴大急難紓困未滿2歲孩童家庭防疫補貼照顧服務單位紓困住宿式機構及社福事業單位紓困五大措施。 一、加發弱勢民眾生活補助:本部主動發給經濟弱勢兒少、老人、身障民眾3個月(5月至7月每月1,500元)生活補助計4,500元,預計近90萬名民眾受惠。 民眾免申請,補助款採一次性發給,經直轄市、縣 (市)政府檢核符合資格者,由本部於6月4日匯款至民眾帳戶。 二、擴大急難紓困:針對受疫情影響工作收入之民眾,其未加入軍、公、教、勞、農保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紓困補貼,而家戶月平均收入未逾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2倍者,給予1萬元至3萬元補助,預計47.5萬人受益。

    • 紓困4.0

      紓困4.0- 臺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 19)防疫關鍵決策 ...

    • 回衛生福利部

      113-05-24 衛福部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第2次預招生簡章 ...

  2. 113-05-24 衛福部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第2次預招生簡章 113-05-24 衛福部教保中心第1次預招生錄取名單 113-05-22 113年度精神科醫院評鑑及精神科教學醫院評鑑資料表 113-05-21 公告修正「牙髓病科專科醫師甄審原則」、「牙髓病科專科醫師訓練機構認定基準」、「牙髓病科專科醫師訓練課程基準」,並自 ...

  3. 紓困4.0- 臺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 19)防疫關鍵決策網. ::: 現在位置:. 首頁.

  4. 2021年6月3日 · 中央社網站行政院會6月3日通過預算規模新台幣2600億元的紓困4.0方案各部會相關紓困措施紛紛出爐中央社為您彙整各部會官方簡報紓困網頁與諮詢專線一次掌握最準確的官方資訊。 總統府懶人包. 勞動部. 自營作業者、無一定雇主勞工生活補貼:1955. 勞工紓困貸款1955或各承貸銀行. 勞、就保保險費及勞工退休金緩繳協助:(02)2396-1266分機2222或3666. 勞動部紓困專區. 衛生福利部. 居家、社區長照機構:1966. 社福、身障家托、托嬰、早療機構、保母:1957. 衛福部紓困專區. 教育部. 教育紓困專線:(02)7752-3766. 運動紓困專線:(02)7752-3658. 教育部紓困專區. 經濟部.

    • 紓困標準
    • 紓困措施
    • 申請資格
    • 申請期間

    照顧服務提供單位於防疫期間,受疫情影響營運困難只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皆可納入紓困範圍: 1. 受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或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業而業務中斷致生損失。 2. 長照機構之長期照顧服務給付及支付費用收入、托嬰中心及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之收入、日間服務機構之身心障礙者日間照顧費用收入、身心障礙家庭托顧服務、早期療育機構及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之服務收入,於110年5月至7月期間任一個月,較108年、109年任一年同期或110年1月至4月任一個月減少達50%。 3. 其他特殊狀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專案認定。

    提供信用保證,協助照顧服務提供單位取得支付員工薪資之貸款。
    補貼照顧服務提供單位之短期週轉金貸款及員工薪資貸款之利息。
    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前,有持續服務之勞動合作社附設長照機構內具照顧服務員身分之社員、提供家庭托顧服務之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業務負責人、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身心障礙家庭托顧之服務提供單位內之家庭托顧服務員,每人以新臺幣3萬元計算補貼額度,提供一次性補貼。
    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前,有持續服務之前點以外居家式、社區式、未提供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托嬰中心、身心障礙日間服務機構、早期療育機構及兒童少年團體家庭之服務提供單位,分以下兩種狀況提供補貼:
    依長期照顧服務法及相關法規規定設立之居家式、社區式、未提供住宿式服務之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設立之托嬰中心、取得托育服務登記證書之居家式托育服務提供者。
    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設立之日間服務機構、經政府委託或補助辦理家庭托顧之服務提供單位內之家庭托顧服務員。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其相關法規規定設立之早期療育機構。
    協助取得員工薪資貸款及利息補貼,申請期間至110年12月31日止,必要時得展延至111年6月30日;短期週轉金貸款及利息補貼,申請期間至110年12月31日止。
    一次性補貼:書面申請自110年6月7日起至本部公告之截止日止;線上申請自110年6月15日起至本部公告之截止日止。
  5. share. 紓困條件.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之醫療 ()機構符合下列4種情形其中之一者可申請紓困經疫情指揮中心或衛生主管機關書面通知停業而業務中斷。 自109年1月15日起,於受理期限內任連續六個月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較108年同期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減少百分之十五以上。 自109年1月15日起,於受理期限內任連續三個月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較108年同期醫務收入或執行業務所得總額減少百分之三十以上。 其他特殊狀況,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或其委任、委託之機關 (構)專案認定。 二、紓困措施. 為協助因疫情影響致營運發生困難之醫療 (事)機構減輕其營運負擔,提供之紓困措施如下:

  6. 行政院會今3日通過主計總處編具的中央政府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預算第3次追加預算案」,將函請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長蘇貞昌並於會後率領相關部會首長召開記者會親自向民眾宣布紓困4.0方案。. 相關紓困申請及發放時程將分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