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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股權轉讓和股權受讓被同一直接或間接擁有80%以上股權。. (境外企業股權50%以上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於中國境內不動產,持股比例應為100%) © 2017 KPMG, a Taiwan partnership and a member firm of the KPMG network of independent member firms affiliated with KPMG International Cooperative ...

  2. www.conpak.com.hk › upfile › file中國稅務概覽

    調整各地方稅務部門對法例的解釋及執行要求亦有所不同。 閣下在開展稅務籌劃、稅務申報之前, 敬請諮詢專業意見。

    • 居民定義-對無住所個人採用國際通行的「183天」來判斷其是否成為中國稅務居民,說明如下
    • 反避稅條款
    • 建立信用資訊系統
    • 企業義務責任
    • 港澳台居住證申請之影響

    在舊規定下,台幹在中國居住的天數大於90天,未滿一年,需針對來源於中國所得,不管是在境內或境外支付負有納稅義務。新稅法不區分這麼細,直接以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居住未滿183天來定義,意即未來只要有來源於中國所得,不管是在境內或境外支付,均負有納稅義務,且結合中國版CRS將會在今年9月開始進行金融帳戶資訊交換報送中國稅局,已無法像過去因資訊未透明僅針對中國境內支付進行報稅,其他在香港或其他CRS參與國支領的部分,將面臨來源於中國所得的部分全數在中國納稅之風險;惟因只針對來源於中國所得課稅,若該金融帳戶有其他非來源於中國所得,將額外另有舉證作業,且舉證過程亦有資訊再次曝光之風險。另外,針對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比例稅率,稅率為百分之二十的部分,是否仍有排除外資個人適用免徵仍待觀察。 在舊規定下...

    中國透過CRS交換機制取得CRS參與國所提示之資產資料,除了個人金融資訊帳戶外,亦將包括境外公司,如:香港、薩摩亞及開曼群島等地,且搭配中國新增的個人反避稅條款,個人透過境外第三地公司留存之利益、未依獨立交易原則轉讓財產,被中國稅局認定為不合理商業安排獲取不當稅收利益等避稅行為,中國稅務機關可以做出納稅調整,進行補徵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對台商影響甚钜。列示如下: 1.轉讓定價原則:個人與關聯方交易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且無正當理由; 2.受控外國公司原則: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於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做分配或者減少分配; →此部分影響最鉅的為個人透過境外公司投資中國,且在中國如果居住滿183天,透過CRS交換機...

    明確相關部門協同責任與建立信用資訊系統的規定,可以預見該資訊機制共用將會是中國未來稅收徵管的助力,而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遵守個人所得稅法的情況納入信用資訊系統,亦將提高扣繳義務人及納稅人間的相互制衡遵法意願。稅法新增如下: 1.對其他政府部門履行資訊提供協助義務:相關部門應當協助稅務機關確認納稅人的身份、銀行帳戶資訊、專項附加扣除等資訊; 2.加強社會信用體系建設:有關部門應依法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遵守個人所得稅法的情況納入信用資訊系統; 3.實施激勵或懲戒措施。

    現行規定下,對於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津所得,企業負有按月或按次預扣預繳稅款的義務外,另針對稅法新增與人民生活相關的專項扣除,如新增子女教育支出、繼續教育支出、大病醫療支出、住房貸款利息、住房租金及贍養老人之支出等,在居民個人向企業提供專項附加扣除資訊時,企業在按月預扣預繳稅款時應當按照規定予以扣除,不得拒絕。這對於擁有國際派遣員工、本地雇用的外籍員工及中國員工的集團企業而言,增加了企業履行代扣代繳義務責任的複雜程度。中國企業為了達成新稅制下的個人所得稅合規要求,可能需提供額外協助,以協助員工完成複雜的年度綜合所得申報。

    最近已於2018年9月1日正式實施的《港澳臺居民居住證申領發放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在尚未正式實施前,多數人不是高興申請後可享的「3項權利、6項基本公共服務、9項便利」,而是擔心領取了居住證是否會被直接認定為是中國稅務居民而負有全球所得納稅義務。 雖然國務院台辦發言人表示「台灣同胞不會僅因申領居住證而改變其在大陸的納稅身分和納稅義務,也不會僅因領取了居住證而在大陸負有全球所得納稅義務」,但「辦法」規定,在中國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穩定的就業、合法穩定的住所、連續就讀的條件之一,就可以依照「辦法」的規定申請領取居住證,與「稅法」中的中國稅務居民判斷標準183天是相同的,是以,若持續持有居住證無形中亦可能被稅局直接認定為稅務居民,甚或歸類為「有住所」之人民,則就需注意未來可能衍生的全球課稅...

  3. 其他人也問了

  4. 大陸國家稅務總局在2016 年6 月29 日發佈《關於完善關聯申報和同期資料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 年第42 號,以下簡稱42 號文), 參考BEPS 第13項行動計畫的相關內容, 除了對《 特別納稅調整實施辦法(試行)》中的關聯申報及同期資料管理等內容進行修訂外, 同時大幅度地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年度關聯業務往來報告表》中的申報內容。 由於42號文要求披露的企業信息相當全面及詳盡, 並將適用於2016年及以後的會計年度,如何達到相關數據的一致性即將是跨國企業集團所面臨的重要挑戰。 42號文主要內容. 關聯申報.

  5. 用於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 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 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 不動產,僅指專用於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 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不動產。

  6. 2021 年2 月8 日中國大陸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於辦理2020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匯算清繳事項公告》(以下簡稱“2 號公告” ),以利居民個人( 以下簡稱” 納稅人”)於2021 年3 月1 日至6 月30 日辦理匯算清繳1。. 而自2019年中國大陸新版個人所得稅法全面實施後 ...

  7. 根據「在中國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台灣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在中國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應取得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核准。 申言之,當中國大陸企業匯出股息或特許權使用費至台灣地區銀行帳戶時,應注意是否已取得投審會核准函,否則恐無法順利結匯或遭受投審會處罰。 (二)中國大陸稅負扣繳. 1.企業所得稅. 當A中國大陸企業向B境外非居民企業支付股息、利息及特許權使用費時,應按全額扣繳預提所得稅 (10%或按協定稅率)。 該扣繳之預提所得稅,經公認證程序後,B境外非居民企業可抵當地國之企業所得稅。 當A中國大陸企業支付技術服務費時,是否應扣繳企業所得稅,將視B境外非居民企業勞務發生地而定: (1)若勞務發生地完全在境外:不需扣繳企業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