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其他人也問了

  2. 旅館業申請登記應繳納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識規費新臺幣五千元其申請變更登記或補發換發旅館業登記證者應繳納新臺幣一千元其申請補發或換發旅館業專用標識者應繳納新臺幣四千元本規則施行前已依法核准經營旅館業務或國民旅舍者

  3. 2019年6月21日 · 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旅館業管理規則以及民宿管理辦法均有規定住宿業者必須登記每日住宿旅客資料 [7] ,立法理由說明需要登記的理由是為了確保交易及旅客住宿安全因此住宿業者確實可以要求登記影印身分證資料然而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必須基於確保交易及旅客住宿安全的特定目的而如果是為了分析旅館的來客資料或寄送廣告信等就必須另外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的規定 [8] 才可以。 業者如果沒有對每日住宿旅客登記資料的話,可能面臨1 ~ 5萬元的罰鍰 [9] 。 四、結論. 住宿業者若是為確保交易及旅客住宿安全需要,於入住時依法可以請求住客提供身分證資料登記、影印,但是因此蒐集的資料除非有其他法律允許的理由,不可以挪為他用。 註腳.

  4. 旅館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九一B000一二三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三十八條.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規則依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第二條本規則所稱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第三條旅館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為縣()政府。 旅館業之輔導、獎勵與監督管理等事項,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旅館業之設立、發照、經營設備設施、經營管理及從業人員等事項之管理,除本條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

    • 本規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觀光旅館業經營之觀光旅館分為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其建築及. 設備應符合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之規定。
    • 觀光旅館業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核、籌設、變更、轉讓、檢查、輔導、獎勵. 、處罰與監督管理事項,除在直轄市之一般觀光旅館業,得由交通部委辦. 直轄市政府執行外,其餘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之。 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及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之發給事項,由交通部委任交. 通部觀光局執行之。 前二項委辦或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 非依本規則申請核准之旅館,不得使用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之名. 稱或專用標識。 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專用標識應編號列管,其型式如附表。 第 二 章 觀光旅館業之籌設、發照及變更.
  5. 旅館業於申請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非公司組織者免附)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建築物核准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五、土地、建物登記 (簿) 謄本。 六、土地、建物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土地、建物所有人申請登記者 免附) 七、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八、旅館外觀、門廳、旅客接待處、各類型客房、浴室及其他服務設施之 照片或簡介摺頁。 九、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文件。 地方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要求申請人就檢附文件提交正本以供查驗。 第 5 條旅館業應設有固定之營業處所,同一處所不得為二家旅館或其他住宿場所 共同使用。

  6. 旅館業應將每日住宿旅客資料登記其保存期間為半年前項旅客登記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第 24 條. 旅館業應依登記證所載營業場所範圍經營不得擅自擴大營業場所。 第 25 條. 旅館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於旅客建議事項,應妥為處理。

  7. 2021年9月6日 · 經營旅館業,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旅館業於申請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旅館業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建築物核准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四、土地、建物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土地、建物所有人申請登記者免附)五、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六、提供住宿客房及其他服務設施之照片。 七、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文件。 地方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要求申請人就檢附文件提交正本以供查驗。 第五條. 旅館業應設有固定之營業處所,同一處所不得為二家旅館或其他住宿場所共同使用。 旅館名稱非經註冊為商標者,應以該旅館名稱為其事業名稱之特取部分;其經註冊為商標者,該旅館業應為該商標權人或經其授權使用之人。 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