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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式登記,並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送該管警察所或分駐 (派出) 所備查
- 依據『旅館業管理規則』第23條規定:『旅館業應將每日住宿旅客資料依式登記,並以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適當方式,送該管警察所或分駐 (派出) 所備查』。 此種情況下,業者要求住宿旅客提供身份證除用以驗明正身外,同時是為履行法定義務,將旅客資料送交警察機關備查。
ithelp.ithome.com.tw/articles/10113131個資法Q&A - 1.去汽車旅館或飯店住宿,可以拿個資法當擋箭牌,拒絕提供提供身分證進行識別嗎? - iT 邦幫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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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館業如何登記每日住宿旅客資料?
旅館業申請登記時需要檢附哪些文件?
旅館業每日住宿旅客資料保存期間為多久?
旅館業如何繳回等級區分標識?
旅館業申請登記,應繳納旅館業登記證及旅館業專用標識規費新臺幣五千元;其申請變更登記或補發、換發旅館業登記證者,應繳納新臺幣一千元;其申請補發或換發旅館業專用標識者,應繳納新臺幣四千元;本規則施行前已依法核准經營旅館業務或國民旅舍者
2019年6月21日 · 在「觀光旅館業管理規則」、「旅館業管理規則」以及「民宿管理辦法」中,均有規定住宿業者必須登記每日住宿旅客資料 [7] ,立法理由說明需要登記的理由是為了確保交易及旅客住宿安全,因此住宿業者確實可以要求登記、影印身分證資料,然而依照個人資料保護法的規定,必須基於確保交易及旅客住宿安全的特定目的,而如果是為了分析旅館的來客資料,或寄送廣告信等,就必須另外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的規定 [8] 才可以。 業者如果沒有對每日住宿旅客登記資料的話,可能面臨1 ~ 5萬元的罰鍰 [9] 。 四、結論. 住宿業者若是為確保交易及旅客住宿安全需要,於入住時依法可以請求住客提供身分證資料登記、影印,但是因此蒐集的資料除非有其他法律允許的理由,不可以挪為他用。 註腳.
旅館業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交通部交路發字第0九一B000一二三號令訂定發布全文三十八條.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本規則依發展觀光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規則所稱旅館業,指觀光旅館業以外,對旅客提供住宿、休息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相關業務之營利事業。 第三條旅館業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交通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旅館業之輔導、獎勵與監督管理等事項,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之;其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公告應刊登於政府公報或新聞紙。 旅館業之設立、發照、經營設備設施、經營管理及從業人員等事項之管理,除本條例或本規則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之。
- 本規則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 觀光旅館業經營之觀光旅館分為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其建築及. 設備應符合觀光旅館建築及設備標準之規定。
- 觀光旅館業之興辦事業計畫審核、籌設、變更、轉讓、檢查、輔導、獎勵. 、處罰與監督管理事項,除在直轄市之一般觀光旅館業,得由交通部委辦. 直轄市政府執行外,其餘由交通部委任交通部觀光局執行之。 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及觀光旅館業專用標識之發給事項,由交通部委任交. 通部觀光局執行之。 前二項委辦或委任事項及法規依據,應公告並刊登政府公報。
- 非依本規則申請核准之旅館,不得使用國際觀光旅館或一般觀光旅館之名. 稱或專用標識。 國際觀光旅館及一般觀光旅館專用標識應編號列管,其型式如附表。 第 二 章 觀光旅館業之籌設、發照及變更.
旅館業於申請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非公司組織者免附) 三、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四、建築物核准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五、土地、建物登記 (簿) 謄本。 六、土地、建物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土地、建物所有人申請登記者 免附) 七、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八、旅館外觀、門廳、旅客接待處、各類型客房、浴室及其他服務設施之 照片或簡介摺頁。 九、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文件。 地方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要求申請人就檢附文件提交正本以供查驗。 第 5 條旅館業應設有固定之營業處所,同一處所不得為二家旅館或其他住宿場所 共同使用。
旅館業應將每日住宿旅客資料登記;其保存期間為半年。 前項旅客登記資料之蒐集、處理及利用,並應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第 24 條. 旅館業應依登記證所載營業場所範圍經營,不得擅自擴大營業場所。 第 25 條. 旅館業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對於旅客建議事項,應妥為處理。
2021年9月6日 · 經營旅館業,除依法辦妥公司或商業登記外,並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旅館業於申請登記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一、旅館業登記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三、建築物核准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四、土地、建物同意使用證明文件影本。 (土地、建物所有人申請登記者免附)五、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六、提供住宿客房及其他服務設施之照片。 七、其他經中央或地方主管機關指定之有關文件。 地方主管機關得視需要,要求申請人就檢附文件提交正本以供查驗。 第五條. 旅館業應設有固定之營業處所,同一處所不得為二家旅館或其他住宿場所共同使用。 旅館名稱非經註冊為商標者,應以該旅館名稱為其事業名稱之特取部分;其經註冊為商標者,該旅館業應為該商標權人或經其授權使用之人。 第六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