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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每週授課一小時,滿一學期或總授課時數達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 答:每一科目學分之計算,以每週授課一小時,滿一學期或總授課時數達十八小時,為一學分。 每週上課1 小時滿1學期且學期成績及格,稱為一個學分,或總授課節數達18 小時且學期成績及格,稱為一個學分。 例如: 國文課每週有4節課,上滿一學期後,成績及格者,則可取得4個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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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其他人也問了

  2. 高級中等專科 副學士 )、 (學士 大學 )、 (碩士 )及博 士,教育 程度取得標準分類部分 則為: (國民小學以下、國 民小學 )、國民中學、高級中等 )、 (專科 副學士 )、 (學士 大 學 )、碩士及博士 。

  3. 本校大學部及專科部有何哪些系科? 大學部人文學系社會科學系商學系公共行政學系生活科學系管理與資訊學系。 (入學不分學系,依個人規劃預定之畢業學系,自行提出畢業申請;學校依學生提出之畢業申請,審查所修學分是否符合畢業規定。 專科部行政管理科企業資訊管理科社會工作與福利行政科綜合商業科及生命事業管理科。 (入學要先選定科系) 請問報名資格為何? 一、大學部: (一)全修生:具有高中 (職)畢業或同等學力之本國國民(或持有中華民國居留證)始可報名,具有學籍,有學生證。 (二)選修生:不限學歷,年滿18歲,不具學籍且無學生證;修滿40學分成績及格,可重新報名為全修生。 二、專科部:

  4. 學術學程之教學科目得參照99學年度普通高級中學課程綱要之部定必修科目專門學程之教學科目得參照專門學程歸群表及99學年度職業學校群科課程綱要各群部定專業及實習科目學校應就每一學程至少規劃60學分之專精科目,並內含基本必要的核心科目26-30學分, (四)完全中學 . 為紓緩國民中學學生升學高中之壓力,並均衡城鄉高中發展,教育部依第七次全國教育會議之決議,研擬完全中學試辦計畫,並自85學年度起試辦,教授12歲至18歲國民中學及高級中學教育階段的學生,學校行政採單軌運作的方式進行。 國民中學階段學生之入學方式依國民教育法之規定採學區制之方式;高級中學教育階段依高級中學法之規定,採多元入學之方式辦理。

  5. web1.knvs.tp.edu.tw › download › 認識學年學分制認識學年學分制

    106.11.02. 何謂學年學分制? :由教育部所定的課程標準或綱要中,訂定學生畢業應修習的學分總量,除修習指定必修科目和學分外,學生依規定可自由修選自己需要的科目和學分,修習及格達到規定畢業學分即可畢業,此種課程修習制度稱之為學分制而採用學分制的學校,如果同時也規定學生修業年限,即稱為學年學分制。 貳、學年學分制的特色是什麼? 答:一、以重讀取代留級制度:學生各學年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 二、增加選修科目,學生可以依自己的性向選讀。 三、學校可以依校務發展目標與學生特質訂定校訂科目。 四、學分制可以增強教師與學生之責任,改善教與學之成果。 叁、實施學年學分制與學生的學習成果有何差異?

  6. 參考文獻. 臺灣專科學校. 臺灣 的專科學校 (英語: junior college [1] )可依學制分為五年制專科學制( 五專 )、二年制專科學制( 二專 ): 五年制專科學制:招收對象為 國民中學 畢業生,透過 國中教育會考 之方式,以 甄選入學 或 登記分發 的方式入學就讀,修業年限為五年,畢業後取得 副學士 學位證書。 二年制專科學制:招收對象為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 之畢業生,或同等學歷參加 四技二專統一入學測驗 後,以技優甄保、推薦甄試、登記分發等方式入學就讀,修業年限為期兩年,畢業後取得副學士學位證書。 臺灣目前有13所專科學校。 在早期,臺灣專科學校之畢業生,核發之證書為專科畢業證書,自2004年開始,五專、二專的畢業生改頒發副學士學位。

  7. 中華民國教育程度標準分類. ( 第. 自即日起實施. 5 次修正), 教育部統計處. 105 年1 月30日. 聯絡人:許 志 銘 電話:(02)7736-5754. 教育程度標準分類係針對我國教育體系進行階級式序列歸類,俾供教育統計在蒐集彙編時能有一致性基準,以確保資料之可比較性,原由行政院主計總處編訂,為求事權統一,自95 年移由本部主政。

  8. 五專優先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與積分採計方式說明. 五專優先免試入學超額比序總積分採計包含 (1) 多元學習表現(含服務學習及競賽)、 (2) 弱勢身分、 (3) 均衡學習、 (4) 志願序積分、 (5) 技藝優良、 (6) 國中教育會考(含國文、數學、英語、自然、社會5科目及寫作測驗成績)等主項目;各項目(包含主項目及分項目)皆訂有積分採計方式及積分上限,且各項目不再加權計分,亦即報名學生之各超額比序項目依採計原則所得積分加總即為總積分,總積分上限為101分。 分發順位排定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