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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一、因應高齡化社會,為使保險充分發揮其保障功能,增進民眾基本保險 保障,特訂定本規範。 2 二、所稱「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組合係指符合下列費率計算條件之二類保 險商品者: (一)傳統型終身人壽保險主契約: 1.預定危險發生率採用最新公布臺灣壽險業經驗生命表各年齡百分 之一百。 2.預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 3.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總保險費之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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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因應高齡化社會為使保險充分發揮其保障功能增進民眾基本保險 保障特訂定本規範。 2. 所稱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組合係指符合下列費率計算條件之二類保 險商品者: (一)傳統型終身人壽保險主契約: 1.預定危險發生率採用最新公布臺灣壽險業經驗生命表各年齡百分 之一百。 2.預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 3.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總保險費之百分之十。 4.保險給付範圍為身故保險金及失能保險金,除各該保險金給付為 新臺幣九十萬元外,不得有增額或加倍給付設計,並以承保單一 保險事故為限。 其中投保後三個保單年度內,倘被保險人身故或 完全失能時,身故保險金或失能保險金改以「已繳保險費總和」 之一點零二五倍金額給付。 5.繳費期間為六年以上。

  3. 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 因應高齡化社會,為使保險充分發揮其保障功能,增進民眾基本保險保障,特訂定本規範所稱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組合係指符合下列費率計算條件之二類保險商品者: ( 一)傳統型終身人壽保險主契約: 預定危險發生率採用臺灣壽險業第五回經驗生命表各年齡百分之一百。 預定利率為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五。 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超過總保險費之百分之十。 保險給付範圍為身故保險金及殘廢保險金,除各該保險金給付為新臺幣三十萬元外,不得有增額或加倍給付設計,並以承保單一保險事故為限。 其中投保後三個保單年度內,倘被保險人身故或完全殘廢時,身故保險金或殘廢保險金改以「已繳保險費總和」之一點零二五倍金額給付。 繳費期間為六年、十年、十五年或二十年。

  4. 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

  5. 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1 月 12 日. 所有條文.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內容檢索: 輔助說明.

  6. 基本保險保障特訂定本規 範。 一、因應高齡化社會,為使保險充 分發揮其保障功能,增進民眾 基本保險保障特訂定本規 範。 本點未修正。 所稱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組 合係指符合下列費率計算條件 之二類保險商品者: (一)傳統型終身人壽保險主

  7.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主 旨修正小額終老保險商品相關規範如附件並自 109 年 1 月 1 日起. 實施,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會員。 說 明:一、依據貴公會 108 年 11 月 20 日壽會貴字第 1081106995 號函辦. 理。 旨揭規範修正實施日前保險業已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備查之小額終老保. 險商品,除僅配合旨揭規範辦理修正者,得逕予修正出單,並依據「 保險商品銷售前程序作業準則」第 25 條規定,應於實施日起 45 個. 工作日內修正,並完成傳送予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建置之保險. 商品資料庫外,餘應依同準則第 20 規定辦理部分變更。 三、本會 108 年 3 月 27 日金管保壽字第 10804540200 號函自 109. 年 1 月 1 日停止適用。

  8. 2023年1月12日 · 金管會陸續於108年3月及110年2月二度修正上開規範將傳統型終身人壽保險主契約保額上限由30萬元逐步提高至50萬元70萬元持續擴大小額終老保險保護傘又為鼓勵保險業推廣小額終老保險金管會已提供多項監理誘因包含核准制商品得採備查方式辦理增加國外投資額度優惠與可適用較低之人身保險安定基金提撥率等獎勵並對辦理成效績優業者予以公開表揚等。 據金管會統計,截至111年底,計有16家壽險公司開辦小額終老保險,新契約保費收入55.12億元,較110年35.66億元,成長54.6%;有效契約件數逾88.8萬件,較110年底之68.2萬件成長30%,其中被保險人投保年齡達55歲以上之保件達4成以上,對於普及高齡者之基本保險保障,成效日益彰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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