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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對OBU分行來說,這兩份文件,又以董事職權證明書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所揭示的內容,對銀行而言,最為精細且完整,他就像是一份境外公司的履歷表般詳盡;這份由註冊代理人所簽發的董事職證明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其所代表的資訊意涵,乃指:『目前』在註冊代理人手上,所掌握的現下境外公司內部資訊。

  2. 從2023年政府公佈的個人結算申報個人綜所稅相關CFC申報表格來看,只要個人持有低稅負國家公司之股份,無論是否逾50%,個人申報綜所稅時,都須提供個人與低稅負國家公司之間的持資訊,包含:一、...

  3. 一、登記資本. 當董事營運公司所需要的資本,自然是向股東伸手;然而,若董事十年營運大計,預計需要的總金額是十億的話,要股東一口氣拿出十億,放在公司長達十年之久,可能會壓縮到股東的其他投資計劃。 故此時,股東在章程上,所做出一項對董事的承諾:股東承諾會拿出十億給董事,但目前董事若僅需要一億的話,股東就先集資一億給公司,待董事需要資金時,再陸續到位剩餘股本,採行分次到位 (分次發行股份)的方式,陸續到位資本。 前述股東在章程上所做出的承諾,即為登記資本,也稱為章訂資本,或額定資本;而股東實質到位公司的資本,則為實收資本。 二、實收資本.

  4. 台灣自2023年起,啟動CFC制度,舉凡對低稅賦國家之公司 (下稱:境外公司)的控制力逾半或具重大影響力,且境外公司未符合豁免要件的話,股東即須按持比率,依境外公司的當年度盈餘,直接計算股東的獲益並申報納稅;簡言之,CFC制度下的稅基,乃是境外 ...

  5. vip.asia-learning.com › cfat › article專欄文章

    專欄文章. 境外公司文件辨識:存續證明 VS 董事職權證明差異. 自2017年起,主管機關修正了國際金融業務分行管理辦法之後,開立國際金融業務分行 (OBU)帳戶,或是定期審閱既有OBU帳戶時,金融機構針對境外公司文件,需要額外多徵提兩份資料:一份是完好存續證明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一份則是董事職權證明 (Certificate of Incumbency;簡稱COI)。 而這兩份文件所代表的意涵,有本質上的差異: 一、完好存續證明 (Certificate of Good Standing) 完好存續證明這項文件,乃由註冊地政府所核發,這份文件的用意,僅在證明一家境外公司仍存續有效,尚未有除名或註銷的狀況。

  6. 2023年台灣執行CFC制度後,直接或間接持有低稅賦國家之境外公司的營利事業或個人,都可能在穿透原則之下,直接面對稅賦申報的義務,致使過去的稅賦遞延效益消失。 然而,就法規的規定來說,依據所得稅法43之3條,以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之1條的規範:即便營利事業或個人,對低稅賦國家境外公司的控制力逾半,也未必存在著稅賦申報上的絕對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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