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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由於多數國家採取的方式為: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即概括地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之權利與義務,故理論上,要拋棄繼承的前提是先取得繼承人資格,並於繼承開始後,自願地拋棄其取得之繼承權。

  2. 拋棄繼承 指的是 繼承人 拋棄 繼承權 。. 由於多數國家採取的方式為: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即概括地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一切之權利與義務,故理論上,要拋棄繼承的前提是先取得繼承人資格,並於繼承開始後,自願地拋棄其取得之繼承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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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此條目介紹的是法律上的繼承。. 關於程式設計中的繼承,請見「 繼承 (電腦科學) 」。. 繼承 (英語: inheritance ),在所有權人死亡後,將其 財產 、 債務 、 爵位 、 世襲 官職等轉移給一個或多個 繼承人 [1] 。. 移轉的程式及資格承受之人,通常遵循 法律 和 ...

  5. 日本民法繼承編中,除了單純承認(第920條)或放棄(第938條)繼承(日語: 相続 )遺產外,亦可向家事法院(日語: 家庭裁判所 )提出限定承認(第924條)申述,在遺贈與債務清算後尚有盈餘的限度內繼承遺產(第922條)。

  6. 繼承法是民法體系當中關於財產繼承的法律規則的總稱。 繼承法規定了繼承的主體,客體,繼承的方式以及對於某些行為的限制。 參見 [ 編輯 ]

  7. 2024年5月16日 ·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 》(以下簡稱《 國籍法 》)是一部適用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 國籍 的取得、喪失和恢復的 法律 [1] 。 該法由 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 通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委員長 令第8號公佈,自1980年9月10日施行。 根據自1982年修改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三十三條,凡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都是中華人民共和國 公民 。 《國籍法》採取父母雙系 血統主義 為主並輔之以 出生地主義 的混合方式 [2] 賦予國籍,同時不承認中國公民具有 雙重國籍 。 所有具備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皆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即 中國公民 。

  8. 繼承國在取代被繼承國時,能繼承一部份繼承國的財產。而若被繼承國尚未滅亡時,則財產繼承通常為實物,如建築、遺留的文物等。而若被繼承國滅亡,則其庫房的財產,加上實物,都會由繼承國繼承。 地位繼承 [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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