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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0年8月21日 · 遺產稅申報時,繼承人為直系血親卑親屬者,每人可自遺產總額扣除50萬元(2020年標準),但為避免親等近者藉拋棄繼承方式,由次親等卑親屬繼承,增加繼承人扣除額,以規避遺產稅,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但書規定,親等近者如全部拋棄繼承 ...

  2. 2024年1月19日 · 「一般繼承」 是指依法定繼分繼承,如繼承人有3位,則依法切割,每人擁有1/3持份,辦理完成後,每個人可自行處分自己擁有的持份,無須他人同意,辦理需要全體繼承人的印章,無須印鑑證明。

  3. 2024年2月21日 · 拋棄繼承權是全部拋棄,無法主張某一特定債權為繼承之拋棄。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分享案例指出,個案中的客戶,父親往生,原本自己要去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權,因為手續不熟稔,希望我們協助他完成拋棄繼承權手續。

  4. 2022年7月30日 · 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規定,被繼承人死亡,若繼承人為其子女且均拋棄繼承,而由孫子女繼承者,其遺產稅可自遺產總額中扣除之數額以拋棄繼承前原得扣除之數額為限。

  5. 2022年9月29日 · 「即使已經繼承,只要是『公同共有或持份共有』,都能夠拋棄繼承。」他進一步說明,有一點要特別注意,如果是「持份共有」,拋棄後的持份,將收歸國有,而陳小姐的情況是「公同共有」,拋棄繼承後,共有部分則落在其他人手上,不會流出家族。

  6. 2021年12月16日 · 若可以拋棄繼承,他願意嗎?鄭文在表示,繼承權的拋棄與否,攸關繼承人權利甚大,故民法1174條規定第1項「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第2項「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7. 2020年3月6日 · 高雄市稅捐處表示,依財政部解釋,拋棄書係拋棄產權人一方書立,並未載明承受之對方,僅單方聲明而已,自不屬於典賣讓受及分割財產契據範圍,免貼用印花稅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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