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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 依101 年8 月8 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第6次會議,指定衛生福利部為藥用及非藥用牙膏及漱口水等口腔清潔用品之消費者保護業務主管機關或召集機關。 該部已將「藥用牙膏」納入藥事法管理,至於「非藥用牙膏」及「漱口水」該部已於108 年5 月28日公告納入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以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管理,且 該規定訂於110 年7 月1 日生效。 2. 上開新規定於生效前,「非藥用牙膏」及「漱口水」依商品標示法第2條規定,仍應歸屬於一般商品。 3.又商品標示法與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就成分或材料標示有所差異,前者應以中文標示主要成分或材料,後者應標示全成分名稱但得以英文標示。

  2. 原產地是否 違反新法規定?第 6條 A:不。因為商品原產地與 (原產地 兩者意涵相同,所以未違 反新法規定。 Q9:關於主要成分或材料如何標示才合適?第 6條 A:1.按本部107 年2 月8 日經商字第10702402331 號函釋略以,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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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1. 依101 年8 月8 日行政院消費者保護第6次會議,指定衛生福利部為藥用及非藥用牙膏及漱口水等口腔清潔用品之消費者保護業務主管機關或召集機關。 該部已將「藥用牙膏」納入藥事法管理,至於「非藥用牙膏」及「漱口水」該部已於108 年5 月28日公告納入化粧品範圍及種類表,以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管理,且 該規定訂於110 年7 月1 日生效。 2.又商品標示法與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就成分或材料標示有所差異,前者應以中文標示主要成分或材料,後者應標示全成分名稱但得以英文標示。 倘「非藥用牙膏」及「漱口水」之業者為順利銜接遵循上述二法,自即日(108 年10 月3 日)起,除主要成分或材料以中文標示外,另以英文( 無中文)標示全成分名稱,仍屬符合商品標示法規定。

  6. 基本資料. 1. 最近一次工廠校正期間:110年7月1日至9月10日;校正結果於校正當年11月底前更新。. 2. 工廠登記編號開頭為字母T,代表為依工廠管理輔導法第34條核准臨時工廠登記,其有效期間為自核准登記日起至109年6月2日止。. 3. 工廠登記編號開頭為字母S,代表 ...

  7. 一、按商品標示法 (下稱本法)第6條第1項:「商品應標示下列事項:…。. 二、依下列情形之一,標示國內廠商之名稱、地址及服務電話: (一)國內製造之商品:製造商、委製商或分裝商。. (二)進口之商品:進口商或分裝商。. 三、…。. 」暨同條第2項:「進口之 ...

  1. 問神明會丟的紅色東西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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