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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1年5月23日 · 在勞資雙方的契約中,口頭約定也是約定,一樣會成立,但最好還是白紙黑字落實下來以避免爭議,特別是與勞工約定的一方通常會是主管與領班,如果沒有公司授權或是簽訂契約, 可能會造成公司高層並沒有授意而使原來約定的事項產生變卦的情況。

  2. 2014年11月3日 · 勞工提問: 我過去在善心醫院工作,因為和善心醫院有最低服務年限款違約金的爭議,最近我已經提出民事訴訟,但是法院先安排了調解程序,上週去調解時,前雇主(善心醫院)表示沒有協商餘地,而調解中若有不利雇方的發言,就馬上被轉移話題,加上調解委員一直要我再去多調解幾次? 甚至還建議我五次都不算多! 我不想訴訟程序受到拖延,當然沒有接受調解委員的建議,後來調解委員又告訴我:就算進入訴訟程序,案子也有可能被法官退回來再調解。 請問工作室的律師: 1.調解委員沒讓我簽署任何文件,我的案子會順利進入訴訟程序嗎? 該不該跟書記官確認? 2.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案子,真的有可能被法官退回調解嗎? 萬一真的這樣,我有權利提出異議嗎? 3.有沒有哪些法條可針對案件的刻意拖延提出救濟?

  3. 2016年2月15日 · 日本今天非典型勞動人口快速成長到逾勞工總數1/3的程度,定期契約的鬆綁被認為是主因之一。 但是即使如此,日本為防止勞動的自由受到不當的拘束,勞動基準法除了禁止在勞動契約上約定違約金外,規定勞資約定超過一年之定期契約時,勞工在一年後即隨時可以離職,沒有違約的問題。

  4. 2015年1月25日 · 若可以證明自已是從事繼續性工作的員工,則您可以要求雇主將過去在職期間的所有權利回溯為比照正職員工,如果公司不願意,您可以向地方政府勞工局申請勞資爭議調解來進行契約性質認定,也可以向各地勞動檢查所檢舉雇主違反勞動基準法的定期 ...

  5. 2015年4月15日 · 我國訂有多項勞動法令來保障勞工的職場權益與工作安全,但是實際上不少雇主不理解或是不願意遵守這些規範,造成勞工身心受損,此時勞工如果沒有工會作為後盾,除了走進法院對雇主提告之外,其實還可以向國家機關提出檢舉—也就是申請勞動檢查,要求國家介入來糾正雇主繼續侵害勞工權益的行為。 但不少勞工不清楚要如何檢舉、或是擔心檢舉後會被秋後算帳,針對這些問題,勞動視野工作室自16期開始將推出系列問答,解決您的疑惑,讓您更明白如何捍衛自身權益。 本月讓我們一起來了解在台北市新上路的【勞動條件陪檢人制度】: Q25:最近新聞上很火熱的北市勞動局「勞動條件陪檢人制度」 (臺北市勞動條件檢查陪同鑑定作業要點),內容是什麼呢? 只有北市適用嗎?

  6. 2014年12月11日 · Dec 11 Thu 2014 00:23. 【勞動檢查專欄】第一次申請勞動檢查就上手(三). 烈火(作者曾參與勞動檢查實務工作,為勞動視野工作室會員). 【前言】. 我國訂有多項勞動法令來保障勞工的職場權益與工作安全,但是實際上不少雇主不理解或是不願意遵守這些規範 ...

  7. 2015年1月14日 · 第一、就這個問題,在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已有兩則案例,均是涉及勞工申訴雇主有違法事實,而經主管機關函覆查無不法而無裁罰等,勞工雖提起訴願、行政訴訟,但法院認為不應准許: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9年訴字第2193號裁定,法院認為主管機關應否認定有違法和裁處,並非無裁量餘地,並不是一經原告檢舉或申訴,即應依檢舉或申訴內容,針對被檢舉或申訴的對象,立即為特定內容的行政處分,就此,原告尚無法律上的請求權,故直接以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十、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 」裁定駁回訴訟。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