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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版權所有內政部消防署,建議最佳瀏覽環境:螢幕解析度 1024x768 以上。 本網站為每月定期更新,法規資料更新日期: 113.04.30,如需查詢最新法規、函釋公告資訊,請點選「最新法令」單元查閱。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司法院網站」下載造字檔。

  2. 二、依據內政部消防署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十五日消署救字第一 五 六 . 四四八號函,火災分類分為 A1 類、A2 類及 A3 類等三類,其定. 義如下:. (一)A1 類火災案件:造成人員死亡之火災案件。. (二)A2 類火災案件:造成人員受傷、涉及糾紛、縱火案件或起火 ...

  3. 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公共危險物品各類事業場所消防防災計畫製作指導綱領 (111/07/21 修正) 11. 十一、其他防災必要事項. (一)避難逃生路線圖. 1.製作避難逃生路線圖應清楚標示各區消防安全設備位置及通往. 室外之避難逃生路線,張貼於從業人員及進出人員顯而易見之. 位置。 2.樓梯、走廊、出入口、通道等避難路線不得放置物品。 3.室外樓梯、直通樓梯、安全梯、特別安全梯之緊急出入口不得. 設鎖。 4.屋頂設有避難場所時,其屋頂及通往屋頂之避難路線,不得放. 置妨礙避難之物品。 5.平時應保持防火門正常動作,不得放置妨礙防火門機能之物品. 。 6.避難路線及滅火器、室內消防栓之周邊,應經常整理,不得放. 置妨礙避難逃生及滅火之物品。

  4. 歷史法規. 純文字複製 友善列印 轉成Word.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78/07/31修正) 英. 第一編 編則. 第 1 條. 本標準依消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各類場所施工時有關消防安全設備之查驗與試驗結果,均應達本標準之規. 定。 但引用新穎之消防技術、新工法或新設備,適用本標準確有困難,於. 檢具具體證明經中央消防主管機關認可備案者,不在此限。 第 3 條. 消防安全設備應用之各種材料與規格,應符合國家標準。 無國家標準或國. 外進口之消防材料與設備,應檢附試驗合格證明或規格證明,經中央消防. 主管機關審核認可後,始准使用。 第二編 消防設計. 第 4 條.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如左:

  5. 壹、依據:. 災害防救法第 14 條。. 貳、目的:. 為掌握災害現場救災情形及支援需求,強化本署與地方相關單位協調. 聯繫、調度支援機制,協助地方政府救災,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參、啟動時機:. 發生重大災害而有下列情況之一時,本署得派遣先遣小組前往 ...

  6. 消防法令查詢系統. 純文字複製 友善列印 轉成Word. 法規名稱: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113/04/24 修正) 英. 第 三 編 消防安全設計. 第 一 章 滅火設備. 第 二 節 室外消防栓設備. 第 39 條. 室外消防栓設備之配管、試壓及緊急電源,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 至第五目、第七目、第二款、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設置。 配管除符合前項規定外,水平主幹管外露部分,應於每二十公尺內,以明. 顯方式標示水流方向及配管名稱。 第 40 條. 室外消防栓,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口徑在六十三毫米以上,與建築物一樓外牆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四十. 公尺以下。 二、瞄子出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二點五公斤以上或 0.25 MPa 以上,出水. 量在每分鐘三百五十公升以上。

  7. 消防法令查詢系統行動版. 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驗證要點. 修正日期:110/06/08 檢視歷史法規. 發布文號:內授消字第1100821028號. 一、為落實消防法第十三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有關消防防護計畫中自. 衛消防編組之功能提供各消防機關對管理權人之自衛消防編組應變. 能力驗證機制,確保自衛消防編組應變能力,以因應火災危害,強化. 各類場所整體安全性,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適用對象如下: (一)收容避難弱者場所:供甲類場所第六目使用且為應實施防火管理之. 場所。 大型機構指場所樓地板面積合計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者,小. 型機構指場所之樓地板面積合計未達三百平方公尺者。 (二)高層複合用途建築物:指複合用途之高層建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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