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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3年9月26日 · 惟輸入後,應於核准日起6個月內將同意免驗之商品出口,並檢具出口證明文件,向原同意免驗機關辦理核銷作業。無法於期間內核時,得申請延展1次,以6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再延展1次。

  2. n特種買賣. n消費資訊規範. 消費爭議處理. 案例解析. 消保法之適用. 主體- 消費者: 以消費為目的而為交易、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者. 客體- 企業經營者: 以設計、 生產、 製造、輸入、經銷商品或提供服務為營業者. 法律關係- 消費關係:消費者與企業經營者間就商品或服務所發生之法律關係. 企業經營者型態. 製造商. 經銷商. 輸入( 進口)商. 健康與安全之保障. 〈 第7 條〉. 從事設計、 生產、 製造商品( 製造商)或提供服務之企業經營者,於提供商品流通進入市場, 或提供服務時,應確保該商品或服務符合當時科技或專業水準可合理期待之安全性. 商品或服務具有危害消費者生命、 身體、健康、 財產之可能者,應於明顯處為警告標示及緊急處理危險之方法.

  3. www.bsmi.gov.tw › wSite › public商品免驗 Q & A

    以隨身行李方式攜帶輸入應施檢驗商品,是否可販售或當作贈品? A4:以隨身行李方式攜帶輸入應施檢驗商品,雖由海關依商品免驗辦法逕予放行,惟僅限於非銷售自. 用、商業樣品、展覽品或研發測試用途, 如擬轉為國內市場銷售(含贈品),應向本局或所屬分局申請用途變更及辦理檢驗,符合檢驗規定後方得販售或贈送,如經查獲違規將以罰鍰論處。 Q5. 經以免驗通關代碼、 申請免驗輸入之商品,是否可販售或當作贈品?

  4. 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經標五字第10750018710號令修正發布第2點、第4點、第6點及第10點,並自即日生效. 一、. 為使本局及所屬轄區分局(以下簡稱檢驗機關)處理商品退運及銷毀(含拆解至不堪使用或其他必要之處置)作業能有一致性,並建立監督 ...

  5. 「商品檢驗法」係為促使商品符合檢驗標準、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經濟正常發展而立法、其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商品檢驗相關事宜由經濟部設標準檢驗局辦理。 「商品檢驗法」內容包括商品檢驗執行方式、誰要負責商品報驗、檢驗標準、如何標示商品檢驗標識、檢驗費用、市場監督、事故 ...

  6.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7. Address: No.4, Sec. 1, Jinan Rd., Zhongzheng Dist., Taipei City 100, Taiwan (R.O.C.) Tel:23431974 Fax:02-23921441 Consulting Line NO:02-23431832 Best DPI:1024x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