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至於是不是「在合理範圍」,情況各殊,很難一言敝之,只能依第六十五條第二項所訂四個基準判斷。. 合理使用之判斷,可以說是比較性考量,也就是說合理使用之判斷,沒有絕對性標準,第六十五條第二項雖然明訂了四款基準,但條文並不是說「合理使用應 ...

  2. 不管該影片最後有沒有拷備成很多份,分散到各地方播放,都已超過公開發表後五十年,應該是屬於公共所有,不再享有著作權,可以自由利用,但應該註明出處,以示尊重著作人格權。

  3. 一般民眾總以為,只要沒有營利,就是合理使用。但沒有付費的未經授權利用著作行為,例如下載整部影片自己,該付錢沒付錢,造成著作權人售票或出租、訂閱的市場損失,很難主張合理使用,仍是侵害重製權的行為。

  4. 佐之系爭合同簽訂日期皆在93年8月12日之前(見上四(九)之5至9)等情以觀,顯見歡樂公司與恆嘉公司簽訂系爭合同前,未交付系爭合同副本予乙 ,亦未取得乙 之同意,應可確定。

  5. <解説>. 実演を除き、各種著作の著作者はいずれもその著作を翻案し二次的著作とし、又は編集し編集著作となす権利を享有する。 例えば、小説の映画化、中英翻訳の翻案及び論文を論文集に収録編成する編集等をいう。

  6. 1529 請國內知名藝人為外國影片配音,這算是表演嗎?. 這項配音與電影之間,在著作權法的規定上,有何關聯?. 著作權法第六條規定:「就原著作改作之創作為衍生著作,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 衍生著作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 動畫中的對白 ...

  7. 122 如接受某會議之邀請,而該會議對外收費,則於會中針對某項議題發表評論性專題演講,而投影片中採用自網路上抓取之圖片作為輔助之用,是否為合理使用? 網路上之圖片通常享有著作權,未經同意不得逕行利用,否則構成侵害著作權。是否為合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