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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如果在沒有得到當事人的同意下就拍攝私密性愛照或影片,依照 刑法第315條之1第2款 妨害秘罪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將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但如果行為人後來選擇將此資料上傳至社群網站等網路媒介,公開供不特定人觀看,則觸犯 同法第315條之2第3項 加重妨害秘罪規定,將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而且行為人將私密性愛照或影片散布到社群網站等網路媒介的舉動,已經涉及 刑法第235條第1項 規定之散布猥褻影像罪嫌,行為人得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九萬元以下罰金的刑責。

  2. 第 1 條. 為確保國家機密,維護國家安全及國家利益,特訂定本辦法。. 第 2 條. 本辦法所稱國家機密,指應保守秘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其詳細 項目,由中央各院、部、會、局、、署依其職掌,訂定頒佈。. 各省 (市) 政府主管機項目,由各省 (市 ...

  3. 第 1 條. 為杜絕傳染病之發生、傳染及蔓延,特制定本法。. 第 2 條. 本法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衛生福利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3 條. 本法所稱傳染病,指下列由中央主管機關依致死率、發生率及傳播速度等危害風險程度高低 ...

  4. 也就是說行為人任意散布此類私密照或影片,且此舉足以毀損被害人名譽時,將面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之刑責。 至於遭到散布私密照的被害人可以依照 民法第184條第1項 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而且對於精神上因此感受到之痛苦,以及名譽上所受到之貶低等法律上所謂「非財產上之損害」,被害人得依照 同法第195條第1項 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作為「慰撫金」。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5. 路徑: 校園暴力. 校園裡的霸凌事件. 討厭的色狼行為. 摸他人身體特定部位. 現在的青少年較為早熟,很早就接觸到了性知識,但是千萬要注意不要受到一些不良書刊,或者不正確的性知識影響,若是沒有經過他人的同意,就去碰觸他人身體的隱私部位或敏感部位,這種行為已經觸犯了 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 的「性騷擾罪」,若是還伴隨脅迫或者恐嚇等違反他人意願的方法為之,甚至會成為 刑法第224條 「強制猥褻罪」。 校方或老師在得知這種情形時,應依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3條第1項第3款 規定,在二十四小時內向主管機關通報,而主管機關在接到通報之後,依 同條第3項 規定,必須在二十四小時內進行處理。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6. 一、採集血液供他人輸用。 但有緊急輸血之必要而無法事前檢驗者,不在此限。 二、製造血液製劑。 三、施行器官、組織、體液或細胞移植。 前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其血液、器官、組織、體液及細胞,不得使用。 但受移植之感染者於器官移植手術前以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 醫事機構對第一項檢驗呈陽性反應者,應通報主管機關。 瀏覽人次總計:1,108,978,041人. 本月瀏覽人次:11,278,007人. 目前使用人次:646人. 電子報訂閱:207,683人.

  7.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 判例. 友善列印. 判例.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刑法 EN. 第 302 條. 私行拘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剝奪人之行動自由者,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歡迎使用全國法規資料庫網站,本網站提供各界經由網際網路單一窗口簡單、方便、公開查詢法規資料及各機關法規網站,以達有效管理及公開法令資訊,建構法治社會之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