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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09年2月28日 · 租約期限內仍然有效 台灣房屋加盟事業總部法務處副處長周展雪表示:租約期限內若房東不幸過世,並不會影響租賃契約的效力,因此,租約仍然有效。. 因為依民法規定,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必須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而房東的 ...

  2. www.houseweb.com.tw › uno › fckeditor共有物分割

    法丞律師事務所所長 陳樹村律師. 一、 常見共有物分割類型. ( 一)、遺產分割。 ( 二)、一般共有物分割。 ( 三)、合夥公同共有分割。 二、 遺產分割. ( 一)、遺囑和公同共有登記:比誰快! ( 二)、死亡後第一次分割要辦的事:遺產分割!! ( 三) 、遺產分割和民法第1030 條之1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 ( 四)、應繼分和特留分:遺囑不得侵害特留分。 ( 五)、後領款,除非生前有授權,否則構成偽造文書及侵害全體繼承人權利。 ( 六) 、民法第1148 條之1規定: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二年內,自被繼承人受有財 產贈與者,該財產視為所得遺產。 ( 七)、分割之方法 1、配偶:若自行申報遺產稅可選擇取得物或金錢,若法院判決通常是取得金 錢。 2、原物分配。 3、變價後金錢分配。

  3. 房客最怕的是租到凶宅而主管機關為了保障房客於是在現行的住宅租賃契約書附件租賃標的現況確認書要求房東對於房屋內是否發生非自然死亡情事必須告知房客 (目前,定型化租約的修正草案也有同樣規定)。. 但是,本案法院認為房客已取得房屋的 ...

  4. 繼承登記法令補充規定第1 點. 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日期或經死亡宣告確定死亡日期)於台灣光復以前者(民國34 年10 月24日以前),應依有關台灣光復前繼承習慣辦理。. 繼承開始於台灣光復後(民國三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以後)至七十四年六月四日以前者,依修正前 ...

  5. 原po在ptt的「WomenTalk」板上發文表示,從小就被樓中樓的設計吸引,希望可以住在這種房型裡,長大後終於完成兒時心願,買了樓中樓,結果實際住進去後,卻後悔到不行,住了一年直接果斷賣掉,賠了100萬左右,讓她傻眼問到「現在想想到底樓中樓哪裡吸引人? 貼文一出引起熱議,內行網友就點出樓中樓房型的主要問題是「電費太貴」,表示「叔叔家180坪樓中樓,每個月冷氣電費12萬」、「冷氣電費太燒了」、「會覺得自己家裡很大,但實際上上面超熱的」。 撇除電費問題,還有許多住過樓中樓的過來人表示「打掃超累」、「我的房間就是樓中樓啊,平常看很漂亮,但是打掃就很煩」、「很常出現金屬鏤空樓梯,下面很難掃」、「格局好一點的就兩層的天花板矮了點,糟糕的要爬著進上層的臥室,感覺很差」。

  6. 一、先以口頭、簡訊或通訊軟體催告,大約以三至五天為期限。 二、催告之後房客仍然不繳,立刻以存證信函正式催告,催告期限建議以七天為佳。 三、催告之後,房客仍然不繳納租金,等到房客欠租滿兩個月後,就可以主張終止租約。 目前租賃專法規定,房客欠租滿兩個月,房東就可以主張終止租約,因此,並不用將押金抵充欠租後再欠租兩個月才能主張終止租約。 四、租賃專法有規定,房東主張終止租約以前,必須事先通知,30日後才能主張終止租約。 這是新的規定,目的是要讓房客可以儘快找到其他去處,但也增加房東的負擔,不可不注意。 五、如果房客仍然不搬,房東此時才可以訴訟法院判決房客並須遷讓返房屋。 房東的起訴狀請求的主要內容有三項: 1.遷讓房屋、 2.給付租約終止前所累計積欠的租金、

  7. 2020年10月28日 · 2020-10-28 16:11:43聯合新聞網 綜合報導 許多人買房看風水、看環境,都不喜歡屋子鄰近高架橋、陸橋等交通要道。圖/Ingimage 買屋是人生大事,在選購房屋時更需要貨比三家,風水更是許多人考慮的重要因素之一,一名女網友想買「攔腰煞」房子,得土地公三聖杯卻遭長輩強烈反對,因此感到十分困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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