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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裝設方法符合本規則規定之已設電信線或線路,因後設線路之有關單位申請而必須遷移、更換電桿或遷移設備時,其所需之費用由後設者全部負擔。. 第 9 條. 電信線與線路之設置單位,對於線路之裝設或遷移,雙方協商後未有共識時,應報請相關主管機關會商 ...

    • 民國 106 年 08 月 21 日
    •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目
    • 線路與電信線交叉並行規則
  2. (一)凸形豎曲線坡度差超過百分之五,豎曲線長度不足七 公尺路段,行車分向線總長應等於豎曲線長度兩端各加二 公尺。 設置圖例如左: (二)平曲線半徑短於一二 公尺之路段,行車分向線總長應等於曲線長度兩端各加二 公尺。

  3. 本規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電信管箱設備:指收容建築物電信纜之設備,如電信引進管、垂直幹管、管道間、架、水平配管、地板管槽、地板槽、總配箱(架)、光終端配架、集中總箱、主配箱(室)、支配箱、拖箱、宅內配箱及出線匣等 ...

  4. 標線依其型態原則上分類如下: 一、線條 以實線或虛線標繪於路面或緣石上,用以管制交通者,原則上區分如下: (一)白虛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同向車道或作為行車安全距離辨識線;設於路口者,用以引導車輛行進,或作為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駛界線,用以區隔大眾捷運系統車輛行進範圍。 (二)黃虛線 設於路段中,用以分隔對向車道。 (三)白實線 設於路段中者,用以分隔快慢車道或指示路面範圍;設於路口者,作為停止線;設於路側者,作為車輛停放線;設於同向分隔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同向車流。 (四)黃實線 設於路側者,用以禁止停車;設於中央分向島兩側者,用以分隔對向車流。

  5. 線型為白實線,線寬為十五公分,整段設置。. 但交岔路口及劃設有禁止停車線、禁止臨時停車線處或地面有人行道之路段得免設之。. 圖例如下:. 第 183-1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完整條文 檔案). 快慢車道分隔線,用以指示快車道外側 ...

  6. 視障者有通行需求且穿越距離較長或斜交之路口,於行人穿越線上得劃設視障引導標線,導引視障者通過路口;其線型為三條平行白色實線,寬度為五公分,間隔為五公分,厚度為零點四至零點六公分。

  7. 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