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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3月20日 · 偽造文書印文罪. 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刑法§210~§212係處罰「有形偽造(指冒用他人名義作成文書之情形)」的立法,其目的在於保護文書純正性。. (二)實務(47台 ...

  2. 2024年3月20日 · 1.刑法§328「強盜罪」係以強暴、脅迫或他法,使人不能抗拒而取其財物或使其交付為構成要件。 而§346「恐嚇取財罪」係以威嚇手段,使人畏懼而交付所有物,其交付與否,被害人尚有意思之自由者,為構成要件。 2.故行為人以脅迫行為使人交付所有物,有時雖近似恐嚇,若被害人已喪失意思自由時,即已達於強盜之程度,至加暴行於被害人使之不能抗拒而強取財物者,其應成立§328「強盜罪」,更不待言。 (21上1115) 3.亦即,刑法§346「恐嚇取財罪」之恐嚇行為,係指以將來惡害之通知恫嚇他人而言,受恐嚇人尚有自由意志,不過因此而懷有恐懼之心,故與§328「強盜罪」以目前之危害脅迫他人,致喪失自由意志不能抗拒者不同。 (67台上542) (七)實務(23非85)認為:

  3. 2017年5月18日 · 未據實說明之處置:解除保險契約. 1.要保人或被保險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遺漏,或為不實之說明,足以變更或減少保險人對於危險之估計者,保險人得解除保險契約;其危險發生後,亦同。. (壽險法第15條第2項本文). 2.要保人故意隱匿,或因過失 ...

  4. 2017年9月14日 · 學習百科. 公職考試. 高普初、地特. 一般行政. 作者:洪正test. 刑法之個人法益的罪-竊盜罪、搶奪強盜及海盜罪、侵占罪與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一) 竊盜罪. 保護法益為財產權。 保護對象為動產之所有權與持有權(不過第320條第2項之對象則是不動產)。 規定於第320~324條。 (二) 搶奪強盜及海盜罪. 保護之法益主要為財產法益。 規定於第325~334-1條。 (三) 侵占罪. 所保護為物之所有權。 規定於第335~338條。 (四) 詐欺背信及重利罪. 詐欺罪之保護法益僅限於財產法益。 雖有學者主張本罪章亦在維持誠實信用原則,並確保日常生活之真實無詐。 但通說不採。 背信罪與重利罪所保護者亦僅限於財產法益。 規定於第339~344-1條。 【三民輔考-法學緒論】

  5. 2024年4月12日 · 1.超過集合時間20分鐘後,直接依旅客資料表所留團員電話聯絡;如手邊沒有團員電話,須通知公司聯絡。 2.請其他團員先通關準備登機,有狀況需協助時可打領隊之行動電話。 3.櫃檯關閉時,客人依然未到,帶團人員須先通報公司,並將護照、機票、登機證等相關證件交給送機人員或航空公司櫃檯人員保管,轉交給遲到的旅客。 4.帶團人員登機後一定要確認其他團員是否都已登機。 四、發現團員有意買大量煙酒,或攜帶超額外幣、仿冒品等,可能. 違反規定,或涉及申報問題時 1.事先說明相關規定:利用團體在機場集合時,告知團員離境與下站入境攜帶規定,及應向海關申報的物項,避免旅客攜帶物品違反當地法令,而拘留或罰款。

  6. 2024年5月10日 · 第 47 條. I 違反本法案件之處罰,由原處分或原移送之警察機關執行之。. II 簡易庭或普通庭受理違反本法案件,經裁定確定或終結後,應執行者,通知前項警察機關執行之。. 第 48 條. I 執行前之數確定裁處,由 繫屬在先 之警察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五條規 ...

  7. 2019年7月17日 · 拘捕後之處置 1.解送: (1)拘捕被告之解送: 拘提或因通緝逮捕之被告,應即解送指定之處所;如24小時內不能達到指定之處所者,應分別其命拘提或通緝者為法院或檢察官,先行解送較近之法院或檢察機關,訊問其人有無錯誤。(刑訴 91) (2)逮捕現行犯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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