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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 一、補助對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一百八十三日。 二、應備文件: (一)經身心障礙鑑定醫院相關專科醫師(如附件所列專科醫師資格表)3個月內開具之【診斷證明書】。 (二)申請陽壓呼吸輔助器、咳嗽機、氧氣製造機及壓力衣者,須檢附經相關專科醫師3個月內開具之【診斷證明書】及【評估報告書】。 (三)本「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暨醫療費用補助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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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列冊中低收入戶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5,437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4,049元非屬前二款之極重度重度及中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5,437元輕度身心障礙者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4,049元

  3. 申辦流程. 依據申請說明填寫申辦表單與備齊相關證明後,進行服務送件,後續依據審查結果進行通知回覆。 應備物品. 1.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申請調查表 (2份)。 2.國民身分證或戶口名簿 (正本),14歲以下者得檢附戶口名簿,現場驗畢後發還(設籍本市者可由受理機關代為查調),倘應計人口死亡者,申請人請自行檢附除戶謄本正本。 3.申請人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4.申請社會福利補助及津貼切結/同意書。 5.其他必要證明文件(視個別家庭狀況而定,例如優惠存款證明、最近3個月薪資證明)。 6.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請檢附受託人身分證明文件、印章及 申請桃園市社會福利委託代理書 。 7.申請人印章(現場驗畢後發還)。 8.切結書。 備註. 1.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 2.複審單位: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4. 身心障礙證明核發 申請資格 經身心障礙鑑定醫院鑑定為身心障礙者。 應備文件 1.申請身心障礙證明者: 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私章。 一吋半身照片3張。 2.因遺失補發、證明破損、戶籍異動者: 戶口名簿或身分證影本、私章。 一吋半身照片1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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