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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被保險人於本契約有效期間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致其身體蒙受傷害而致失能或死亡時,本公司依照本契約的約定,給付保險金。 前項所稱意外傷害事故,指非由疾病引起之外來突發事故。 第三條 保險期間的始日與終日 本契約的保險期間,以本契約保險單上所載日時為準。 第四條 保險期間的延長. 如被保險人以乘客身分搭乘領有載客執照之公共交通工具,該交通工具之預定抵達時刻係在本保險契約的保險期間內,因故延遲抵達而非被保險人所能控制者,本保險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限至被保險人終止乘客身分時為止,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七十二小時。 前項情形,如屬劫機事件,於劫持中本契約的保險期間如已終止,本保單自動延長有效期間至劫持事故終了。 劫持事故終了係指被保險人完全脫離被劫持的狀況。 第五條 身故保險金或喪葬費用保險金的給付.

  2. 保戶因遭遇急難事故住進醫院,經其當地主治醫師及捷上之專屬醫師共同認定其於出院後必 須就近療養者,捷上將補助被保險人因住宿旅館所支出之住宿費用,每日不超過美金250

  3. 1、當事人欲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及相關法令規定,就本公司所蒐集、處理及利用之個人資料行使權利,如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請求刪除等,可撥打本公司24小時免付費服務 (申訴)專線:0800 ...

  4. 被保險人應憑意外事故證明文件,採下列方式之ㄧ申領保險金: 一、被保險人若已先支付本附加條款承保之費用時,得憑被害第三人之就醫、住院證明或死亡證明書及相關支付證明,向本公司申領保險金。 二、由本公司理賠人員陪同前往喪家或醫院,見證其支付事實。 第五條 條款之適用 . 本附加條款所記載事項,如與主保險契約牴觸時,依本附加條款約定辦理,其他事項仍適用主保險契約之約定。 2.

  5. 本保險所稱之「住院」,係指被保險人經醫師診斷其傷害必須入住醫院,且正式辦理住院手續並確實在醫院接受診療者,但不包含全民健康保險法第五十一條所稱之日間住院及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五條所稱之日間留院,保險公司辦理理賠作業於需要時會參據醫學專業

  6. 撥打『110』說明發生地點、時間、車種與號牌、及報案人姓名等資料或亦可通知新光產物 0800-789-999 協助處理。. (一)『車輛輪胎定位』用粉筆、噴漆或石塊. 汽車:A.標示汽車四個輪胎位置,劃L型定位 (輪胎胎面寬度與直徑長度)。. B.標示車輛行進方向 (以箭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