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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噪音管制標準-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因條文排版無法完整呈現內容,請詳閱 完整條文 檔案)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管制區:指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規定之第一類至第四類噪音管制區。 二、音量:以分貝(dB(A ))為單位,括號中 A 指在噪音計上 A 權位置之測量值。 三、背景音量:指除測量音源以外之音量。 四、周界:指場所或設施所管理或使用之界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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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管制區:指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規定之第一類至第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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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飼主違反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使寵物無七歲以上人伴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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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因 ...

  3. 環保署為將擾人之低頻噪音納入管制已於94年1月31日發布低頻噪音管制標準自94年7月1日實施未來營業娛樂場所及住宅區若有低頻噪音冷卻水塔抽排風機及冷氣機等設施所產生的噪音產生必須符合低頻噪音管制標準否則將處罰新台幣3,000元至30,000元不等的金額甚至遭到停業或停止使用之處分依環保署相關研究指出低頻噪音係指頻率約在200Hz以下之聲音多發生於冷卻水塔抽排風機冷氣機等設施對生理直接影響雖不算很明顯但因其對人體會產生壓迫感對睡眠及心理的影響卻相當大甚至可能會導致神經衰弱憂鬱症等尤其對年紀較大者容易產生影響。 環保署表示,目前先進國家如德國、丹麥及日本等國家,對低頻噪音管制僅為建議值,而此次環保署所訂定之低頻噪音管制標準為世界首創強制性管制方式。

  4. PUB卡拉OK之重低頻喇叭冷卻水塔及發電機等機具所造成之噪音多屬低頻噪音低頻噪音其聲音頻率範圍為 20 ~ 200 Hz ( 另 20 Hz 以下者稱之為超低頻噪音) 。 何謂加速噪音及加速噪音標準值? 「加速噪音」:為現行執行機動車輛噪音法規須符合的測試項目之一指試驗車輛於加速噪音量試驗場地如圖噪音計位於距離試驗車行進中心線c兩側 (7.5±0.05)m之位置,其高度距離地面 (1.2±0.02)m。 試驗車輛依量測加速噪音之試驗檔位與車速行駛於噪音量測區中心線,當試驗車輛頭部抵達噪音量測區AA線,立刻滿踩油門加速,一直到車輛尾部抵達噪音量測區20m之外的BB線,立刻放鬆油門,所量測之最大音量。

  5. 隨著國人對環境品質的要求日益殷切,近年來噪音陳情案件持續增加,但其中約有九成以上合乎噪音管制標準或無法量測,稽查處分率僅約百分之八,顯示噪音管制標準與民眾感受有落差,實有必要針對時段區分評定方式及管制標準值檢討修正此外,執行稽查初測及複查作業時,因噪音發生源之操作條件不同所引起之爭議,亦須訂定相關規定以維護民眾權益。 另為解決風力發電機組目前引用工廠噪音管制標準進行管制所產生之適用明確性問題,以及因周界不明確造成量測地點之爭議,爰研訂增列風力發電機組噪音管制標準,並擬具本修正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1、 修正各管制區時段區分,以符合民眾生活作息時間。 增列週期性變動、間歇性變動、百分率音壓位準、工廠(場)、娛樂場所、營業場所、營建工程、擴音設施及整體音量之定義。 (修正條文第二條)

  6. 中央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全國性噪音管制政策方案與計畫之策劃訂定及執行全國性噪音管制法規之制研議及釋示全國性噪音監測事項之訂定及防制技術之研究發展噪音管制標準之訂定噪音管制工作之監督輔導及核定涉及二以上直轄市噪音管制之協調或執行。 七、涉及二以上直轄市、縣(市)噪音管制區之劃定。 八、重大噪音糾紛之協調。 九、噪音管制專業人員之訓練。 十、噪音檢驗測定機構之管理。 十一、機動車輛之噪音檢驗。 十二、噪音管制之宣導。 十三、噪音管制之國際合作。 十四、對噪音源之檢查及鑑定。 十五、其他有關全國性噪音管制。 第 5 條 .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主管事項如下: 一、直轄市、縣(市)噪音管制工作實施方案之規劃及執行。

    •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 噪音管制法 英
    • 民國 72 年 05 月 13 日
    • 華總一義字第11000004221號令
  7. 直轄市及縣主管機關得視轄境內噪音狀況劃定公告各類噪音管制區並應定期檢討重新劃定公告之其管制區之劃分原則劃定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8. www-ws.gov.taipei › 001 › Upload噪音管制標準

    噪音管制標準. 中華民國102 年8 月5 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空字第1020065143號修正發布. 第一條 本標準依噪音管制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管制區:指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規定之第一類至第四類噪音管制區音量:以分貝(dB(A))為單位,括號中A指在噪音計上A權位置之測量值。 三、 背景音量:指欲測量音源以外之音量。 四、周界:指場所或設施所管理或使用之界線。 其有明顯圍牆等實體分隔時,以之為界;無實體分隔時,以其財產範圍或公眾不常接近之範圍為界。 五、 時段區分: (一)日間:指各類管制區上午七時至晚上七時。 (二)晚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七時至晚上十時;第三、四類管制區指晚上七時至晚上十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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