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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南區國稅營所字第1130001398號. 主 旨:公告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業經核定,不寄發核定通知書。. 依 據:稅捐稽徵法第19條第4項及稅捐稽徵機關辦理核定稅額通知書公告送達辦法。. 公告事項:. 一、旨揭公告範圍係指 ...

  2. 一、課稅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  二、何時申報?向單位申報?(一)除不計入贈與總額之財產贈與外,贈與人在1 年內贈與他人之財產總值超過贈與稅免稅額時,應於超過免稅額之贈與行為發生後30 日內辦理贈與稅申報。 (二)贈與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中華民國國民者,向戶籍所在地 ...

  3. 1.利息支出、職工退休金、捐贈、交際費、呆帳損失、折舊、各項耗竭及攤折、旅費、職工福利、伙食費。 2.所得稅法第38條及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以外之損失或家庭之費用及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等及各項罰鍰等,均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3.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3條規定,未實現之費用及損失不得認列,但屬短期投資之有價證券跌價損失、存貨跌價損失、職工退休金準備、職工退休基金、勞工退休準備金、備抵呆帳及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經財政部專案核準者,不在此限。 4.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67條規定,未取得原始憑證或經取得而記載事項不符之費用及損失,不得認列。

  4. 納稅義務人於收到國稅稽徵機關以掛號寄送或電子郵件通知其自行下載之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通知書後,經核對內容無誤,得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次日起9個月內以下列方式擇一回復確認,即完成遺產稅申報。 1.透過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站線上登錄回復確認。 2.填妥國稅稽徵機關提供之確認申報書,併同納稅義務人身分證明文件,臨櫃遞送或以掛號郵寄至被繼承人戶籍地國稅稽徵機關,或就近至任一國稅稽徵機關代收。 (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作業要點) 更多相關資訊. 3101 什麼人死亡應該辦理遺產稅申報? 112-04-27. 3102 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何謂「經常居住我國境內」及「經常居住我國境外」? 112-04-27. 3103 誰是遺產繼承人? 其繼承的順序如何規定? 112-04-27.

  5. 被繼承人的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或父母,如果是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規定的重度以上身心障礙者、或精神衛生法所規定的嚴重病人,每人可以加扣693萬元(103年1月1日至112年12月31日為618萬元)。. 但是身心障礙者如果是依順序可取得繼承權而拋棄繼承的就 ...

  6. 國稅問與答. 稅捐稽徵法. 納稅義務. 公司未依規定申報清算所得即聲報清算終結者,是否發生清算終結之效果?. (0204) 更新日期:111-01-06. 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2項規定,營利事業在清算期間之清算所得,應於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所稱「清算 ...

  7.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藍色申報書有何優惠規定? (2503) 更新日期:113-05-27. 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採用藍色申報書可享受下列3項優惠: 1.納稅義務人依規定計算個人綜合所得總額時,如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經營2個以上之營利事業 (指獨資經營或合夥經營)均係使用藍色申報書,其中有虧損者,得將核定之虧損,就核定之營利所得中減除 (以同年期為限),以其餘額為所得額,但未依期限申報綜合所得稅者,則不得適用。 2.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者,業務上直接支付之交際應酬費用,其經取得確實單據者,得依所得稅法第37條規定之較優惠限度,列為損失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