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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執行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協助身心障礙者參加職業訓練,增進工作技能,以促進其就業,特訂定本計畫。 二、本計畫所稱職業訓練,指養成訓練及在職訓練。 養成訓練指對十五歲以上或國民中學畢業,且未就業之身心障礙者,所實施有系統之訓練,並輔導其結訓後就業或創業;在職訓練指對已就業之身心障礙者所實施增進其專業技能與知識,以提高勞動生產力之訓練。 三、本計畫訓練對象為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具備生活自理能力,並經評估具備擬參加訓練職類之就業潛能者。 四、本部任務: (一)本計畫之訂定、修正及發布事宜。 (二)本計畫之政策指導事宜。 (三)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事項。

  2. 如有需要並得邀集地區產、官、學各界,辦理年度職業訓練計畫審議及轄區職業訓練規劃事項。. (二) 配合地區身心障礙者之參訓需求,宜將各訓練班次之開課期程,均勻配置於當年度之不同月份內實施,必要時得跨年度辦理,俾於各個時段持續提供地區身心障礙者及時 ...

  3. 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持續推動身心障礙者多 元化職業訓練,以提升就業能力,將其視為重要業務之一,除補助地方 政府委託民間辦理外,亦透過其所屬分署或直接補助民間單位之方式, 依身心障礙者生理、心理發展情形之不同,及針對不同障礙類別與障礙 程度辦理一年、半年、三個月不等之訓練班次。 以2012年為例,勞動部 勞動力發展署即補助17個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職業訓練,計有 資訊、餐飲、烘焙、按摩、清潔、服務、農牧、物品加工、服飾、美容 美髮、機械操作等135個訓練班次,訓練了2125位身心障礙者(102年度 地方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就業促進業務評鑑報告,2013)。 職業訓練是促進身心障礙者就業的職業重建服務項目之一。

  4. 境提供訓練計劃,給無法立即進入一般職場的身 心障礙者體驗職場生態的機會;或提供給無法進 入一般職場者一個持續安置及訓練的場地。

  5. 答:本方案3年補助7萬元訓練費用的計算方式,是以學員初次參與「產業人才投 資方案」或「充電起飛計畫 補助在職勞工及自營作業者參訓」或照顧服務職類 職業訓練的課程開訓日起算3年,期滿後自再次參與前開計畫的課程開訓日起重 新起算。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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