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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前項所定一般健康檢查之項目與檢查紀錄,應依前條附表九及附表十一規. 定辦理。 但經檢查為先天性辨色力異常者,得免再實施辨色力檢查。 第 18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規定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應每年或於變更其作業. 時,依第十六條附表十所定項目,實施特殊健康檢查。 雇主使勞工接受定期特殊健康檢查時,應將勞工作業內容、最近一次之作. 業環境監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交予醫師。 前項作業環境監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資料,屬游離輻射作業者,應依. 游離輻射防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19 條.

  2. 雇主使勞工從事本法第十九條規定之高溫度、異常氣壓、高架、精密或重體力勞動作業時,應參採從事勞工健康服務醫師綜合評估勞工之體格或健康檢查結果之建議,適當配置勞工之工作及休息時間。

  3. 一般健康檢查項目(針對在職勞工-勞工健康保護規則附表八). 作業經歷、既往病史、生活習慣及自覺症狀之調查。. 身高、體重、腰圍、視力、辨色力、聽力、血壓及身體各系統或部位之理學檢查。. 胸部X光(大片)攝影檢查。. 尿蛋白及尿潛血之檢查 ...

  4. 勞工體格健康檢查. 事業單位及勞工篇. 雇主新僱用未滿40歲之勞工,如勞工提出5年內的一般體格檢查或一般健康檢查報告,是否須要再實施一般體格檢查? 分享. 回上一頁. 友善列印. 轉寄友人. 最後異動日期: 111-08-22. 一、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之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應依規定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該檢查未逾第17條規定之定期檢查期限,經勞工提出證明者得免實施,該定期檢查期限為:未滿 40 歲者,每 5 年 1 次;年滿 40 歲未滿 65 歲者,每 3 年 1 次;年滿 65 歲以上者,每年 1 次。

  5. 2023年7月7日 · 而新入職體檢、工作定期健檢實為法律規定,根據《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及〈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17、18條規定,雇主需於僱用勞工時施行「體格檢查」(體檢),並對在職勞工施行「一般健康檢查」(健檢)、「特殊健康檢查」和「特定健康檢查」。

  6. 業務介紹. 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醫護人員訓練. 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認可醫療機構查詢系統. 特定檢查項目 (血 (尿)中鉛、尿中鎳、尿中無機砷、尿中鎘、血 (尿)中汞等)檢驗之機構名單查詢. 一般及特殊體格(健康)檢查紀錄格式. 勞工體格與健康檢查認可醫療 ...

  7. 法規查詢. 查詢系統每月週期更新,如需查詢最新資料,請點閱「 最新動態 」。. 部分資料內容,使用特殊文字或符號,如欲詳閱內容,請連結至「 司法院網站 」下載造字檔,並使用IE瀏覽器觀看。. 法規名稱:. 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公 (發)布日期:. 民國 65 年 02 ...

  8.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9. 從事特殊作業勞工需進行之特殊體格檢查及特殊健康檢查項目 請詳見「勞工健康保護規則」(請連結至「全國法規資料庫」 網站 http://law.moj.gov.tw/ 查詢)

  10. 1.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0條第6項規定,勞工對於健康檢查接受之義務。. 違者,依同法第46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千元以下罰鍰;因此,罰鍰處分為勞工主管機關之權責。. 2.員工如堅決不參加雇主舉辦健康檢查,雇主可舉證提供給主管機關據以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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