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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一、旨揭公告範圍係指納稅義務人申報之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案件,經所轄稅捐稽徵機關查核結果,按申報資料核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之: (一)申報適用租稅減免規定。 (二)申報適用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 (三)111年度結算申報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為併同辦理者,其中任一申報項目未按申報資料核定。 二、本公告代替111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及110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核定通知書之填具及送達,並自公告之日起發生核定及送達效力。

  2. 國稅問與答. 營利事業所得稅. 拾伍、未分配盈餘課稅之相關規定(共計15題) 營利事業如有短漏報未分配盈餘情形,如何處理? (2811) 更新日期:106-03-22. 這個問題分二方面來說明: 1.營利事業已依規定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如有漏報或短報未分配盈餘者,處以所漏稅額1倍以下的罰鍰。 2.營利事業未依規定自行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而經稽徵機關調查,發現有應依規定申報的未分配盈餘者,除依法補徵應加徵的稅額外,應照補徵稅額,處1倍以下的罰鍰。 (所得稅法第110條之2) 更多相關資訊. 計算營利事業當年度應加徵營利事業所得稅的未分配盈餘時,得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8款規定減除的項目有那些? (2804) 112-05-01.

  3. 財政部電子申報繳稅服務網 (國稅) 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 (另開連結視窗) 小規模營業人導入行動支付專區 (連結至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稅捐稽徵法修正專區 (連結至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單一窗口查詢金融遺產暨遺產稅申報稅額試算服務專區 (連結至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4. 這個問題分3點來說明: 1.營利事業未依限辦理結算申報,但已於接獲滯報通知書15日內補辦結算申報,經稽徵機關據以調查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者,應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徵10%滯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107年度起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10%滯報金。 又加計之滯報金金額最高不得超過新臺幣 (下同)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2.營利事業於接獲滯報通知書後,15日內仍未辦理結算申報,稽徵機關即依查得資料或同業利潤標準核定其所得額及應納稅額,並按核定應納稅額另加徵20%怠報金;其屬獨資、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自107年度起應按稽徵機關調查核定之所得額按當年度適用之營利事業所得稅稅率計算之金額另徵20%怠報金。

  5. 稅務問與答. 國稅問與答. 營利事業所得稅. 拾伍、未分配盈餘課稅之相關規定(共計15題) 營利事業應於何時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 (2808) 更新日期:109-04-14. 營利事業原則上應於其各該所得年度辦理結算申報的次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辦理各該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 換言之,即於辦理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併同辦理其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 茲說明如次: 1.採曆年制會計年度的營利事業,應於每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依規定計算其前一年度的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的營利事業所得稅額,自行繳納稅款後,填具申報書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 例如:109年5月1日至5月31日止 (5月31日若為例假日順延)應辦理107年度未分配盈餘的申報。

  6. 未分配盈餘係以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證券交易法或其他法律有關編製財務報告規定處理之本期稅後淨利,加計本期稅後淨利以外純益項目計入當年度未分配盈餘之數額為計算基準。營利事業依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4款及第5款規定限制之盈餘,於限制原因消滅年度之次一會計年度結束前 ...

  7. 這個問題分二方面來說明: 1.營利事業未依規定期限辦理未分配盈餘申報者,稽徵機關將填具滯報通知書通知營利事業限期補辦申報。 營利事業如於限期內補辦申報者,稽徵機關則據以調查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的稅額,並按核定應加徵的稅額另徵10%滯報金。 滯報金的金額,最高不超過3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1,500元。 2.經稽徵機關通知限期補辦申報後,營利事業仍未補辦申報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定其未分配盈餘及應加徵的稅額,並按核定應加徵的稅額另徵20%怠報金。 怠報金的金額,最高不得超過90,000元,最低不得少於4,500元。 惟經核定應補徵金額在300元(小額稅款免徵限額)以下者,得免另徵滯報金或怠報金。 (所得稅法第108條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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