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ahoo奇摩 網頁搜尋

搜尋結果

  1. 國稅局進一步指出,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繼承取得,且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如符合個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設有戶籍,持有並實際居住連續滿6年且無出租、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者,課稅所得在新臺幣400萬元以下免稅,若依新制 ...

  2. 2023年11月15日 · 財政部於日前(112年11月2日)發布解釋,放寬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受遺贈)取得的房屋、土地(下稱房地),依房地合一所得稅制計算下列期間時,得將連續「各次」繼承(受遺贈)的被繼承人(遺贈人)持有期間合併計算:. 一、所得稅法第14條之4第3項規定 ...

  3. 2020年11月6日 · 個人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地,如何適用優惠新制申報房地合一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105年1月1日以後如交易屬繼承取得之房地,且該房地係被繼承人於104年12月31日以前取得者,非屬房地合一新制課徵範圍,僅須依舊制計算房屋部分之財產交易所得 ...

  4. 2023年11月20日 · 個人出售繼承之房地與房貸,房地合一稅負可減除. 民眾來電詢問父親過世於112年5月1日繼承房地遺產,繼承時房屋評定現值及公告土地現值(下稱房地現值)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因父親係於107年1月1日購置,且有房貸,過世時尚有金融機構抵押借款之 ...

  5. 適用對象. 為了防杜藉由不同型態移轉避稅,修法後將交易預售屋及符合一定條件之股份 (或出資額)視為房地交易,必須課房地合一稅!. 110年7月1日起,個人交易下列項目所得須按新制課稅:. 1.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房地。. 2.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以設定地上權方式 ...

  6. 2024年2月27日 · 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計算房地合一稅之房地持有期間時得一併計入.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依據財政部112年11月2日台財稅字第11204619060號令(以下稱財政部令),個人交易因連續繼承或受遺贈取得之房屋、土地,依房地合一 ...

  7. 2020年11月10日 · 個人交易繼承取得房屋及土地併同繼承貸款餘額之課徵所得稅規定.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常有民眾詢問出售繼承取得之房屋及土地 (下稱房地),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地抵押貸款之債務餘額可否自房地交易所得中減除?. 該局說明,財政部於109年7月15 ...

  8. 2020年7月15日 · 核釋個人交易繼承取得房屋及土地併同繼承貸款餘額應如何課徵所得稅規定. 財政部今 (15)日核釋個人繼承房屋及土地 (下稱房地)時,併同繼承被繼承人所遺以該房地為擔保向金融機構抵押貸款之未償債務餘額 (下稱貸款餘額)者,嗣交易該房地,依所得稅法第14條 ...

  9.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 (以下簡稱新制)自105年1月1日起施行,個人在105年1月1日以後交易之房屋、土地,如在103年1月2日以後取得且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或係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者,應依新制規定計算房屋、土地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 ...

  10. 納稅義務人出售房地. 註: 個人於105 年1 月1日以後出售配偶贈與房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適用舊制: 1. 該房地係配偶於104 年12 月31日以前出價取得或受贈取得者。. 2. 該房地係配偶繼承取得,且被繼承人於104 年12 月31日以前取得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