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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消費退換貨有無次數規定?. 一、退貨與換貨. 所謂『退貨』應係指交易雙方解除買賣契約,致賣方負擔返還價金之義務;買方則負有返還標的物之義務。. 又所謂『換貨』應係指於退貨後,賣方以應退還與買方之價金與買方就不同標的物另行成立一個買賣契約 ...

  2. 依消保法第十條之一(企業經營者責任之強制)規定:企業經營者對消費者或第三人所生之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故業者在契約中載明消費者願意拋棄合約審閱期的條文,是不合法的!

  3. 2018年10月24日 · 依照消費者保護法19條 [1] 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的消費者可以在收到商品或服務後7日內,不需要理由與負擔退貨費用解除契約(退貨)。 (二)契約約定的鑑賞期. 依照店家與消費者之間的契約,使消費者可以依照約定的條件解除契約(退貨)或是換貨的權利。 圖2 實體店面購物能退貨嗎? 資料來源:雷皓明、張學昌 / 繪圖:Yen. 二、 在實體店面購物不屬於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因此在實體店面購買商品、服務的消費者,不能向店家要求依照法定鑑賞期的規定退貨,只能依照雙方契約約定的鑑賞期進行退換貨。 也就是說,實體店面購物不受法定鑑賞期的拘束,是依雙方契約,約定是否可以進行退換貨。 (見圖2) 三、

  4. 一、商品有瑕疵時,企業經營者需負瑕疵擔保責任:消費者可以主張解除契約 (退貨)或減少價金。. 但當消費者主張解除契約 (退貨)顯失公平時,消費者僅可以請求減少價金。. (參考民法第359條). 二、商品缺少企業經營者所保證的品質或是企業經營者故意不 ...

  5. 如何辦理退出退貨. 共 2 筆資料,第 1/1 頁,每頁顯示10筆. 2014/02/20. 多層次傳銷傳銷商猶豫期間內解除或終止契約範例 (pdf) 2014/02/20. 多層次傳銷傳銷商猶豫期間後終止契約範例 (pdf) 1. 關閉網站導覽.

  6. 購買後即發現商品有瑕疵時,消費者有權要求退 ()貨的情形?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一、消費者有權要求退 (換)貨的情形. (一)不具備合理應有的功能 (如電器無法正常運轉)。. (二)有缺陷 (如電器上的計時旋鈕脫落)。. (三)不安全 (如電器運作時會冒出火花 ...

  7. 如果是長期以網拍為事業,並非偶一為之或把不要用過的東西拿出來拍賣,則應認定網路購物行為有消保法適用,而有7天猶豫期的規定。 所謂 #代購 不適用7天猶豫期,應依據 "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 #客製化 給付" 之上,如果網路代購賣家只限定 #特定型錄及範圍 ,

  8. A: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原則上買家是不需要負擔退貨費用的。 Q:請問有些網路商店網站本身未提供實體住址以及實際名稱(消保申訴要求,未提供者需自行找貨運公司提供,否則不予處理),貨運商又以客戶保密原則不提供寄件者資料,那如何以「書面形式」要求退貨。 如果,連聯絡電話、Email、現上退貨機制都未提供該如何處理?

  9. 資料來源:消費者保護處. 一、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及第2項規定:「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7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

  10. 2019年1月12日 ·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 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 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之2 第1項:「消費者依第十九條第一項或第三項規定,以書面通知解除契約者,除當事人另有個別磋商外,企業經營者應於收到通知之次日起十五日內,至原交付處所或約定處所取回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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