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田水利署 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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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農田水利署 (簡稱 農水署 )是 中華民國農業部 的附屬機關之一,負責辦理農田水利管理業務。 前身為2004年成立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處」,2020年10月1日改制升格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並將全國17個 農田水利會 納編改為公務機關,2023年8月1日更為現名。 歷史 [ 編輯] 1984年9月20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成立,林業處下設水利科,掌管全國農田水利行政業務。 1993年2月3日,依修正公布《農田水利會組織通則》,農委會為農田水利會之中央主管機關,農委會正式負責監督 農田水利會 。 2004年1月1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組織條例》修正公布增設「農田水利處」。 1月30日,「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處 」成立,承接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業處水利科業務。
農田水利會 (簡稱 水利會 )是 台灣 源自 日治時期 的「水利組合」的法人農業組織,隨著時代更迭,該組織現今受 中華民國 相關法規規範。. 台灣曾於各地設有區域性的水利會,也有全國性的「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主要工作是水利事業的興辦、農業災害 ...
農田水利會 (簡稱 水利會 )是 台灣 源自 日治時期 的「水利組合」的法人農業組織,隨著時代更迭,該組織現今受 中華民國 相關法規規範。. 台灣曾於各地設有區域性的水利會,也有全國性的「農田水利會聯合會」,主要工作是水利事業的興辦、農業災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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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沿革
- 管轄設施
公共埤圳組合時期
1. 台東農田水利會最初創立於台灣日治時期1918年(大正7年)1月16日,當時依據台灣總督兒玉源太郎在1901年(明治34年)7月4日頒布之「台灣公共埤圳規則」而建立「卑南公共埤圳組合」。「卑南公共埤圳組合」隸屬於日本台灣總督府台東廳,並管轄同於日治時期所建設的卑南大圳。
水利組合時期
1. 1921年(大正10年)12月28日,日本台灣總督府頒布〈台灣水利組合令〉,並於隔年1922年(大正11年)公告水利組合令實施細則,「卑南公共埤圳組合」則在1925年(大正14年)11月25日依據該細則改組為「卑南水利組合」。 2. 1940年(昭和15年)12月29日,將南方的「知本水利組合」合併至「卑南水利組合」之中,並在1941年(昭和16年)將仍為私營階段的利家圳接收管理,當時首長為藤田淳敦。 3. 1943年(昭和18年)11月30日,「卑南水利組合」正式改稱為「台東水利組合」。
農田水利協會時期
1. 1945年(民國34年),中華民國接管臺灣後隔年 1946年(民國35年)11月30日,「台東水利組合」奉當時台灣省行政長官公署之令改名為「臺灣省臺東農田水利協會」並針對第二次世界大戰戰後日本殖民政府所遺留下荒廢之埤圳進行修復通水,其中,受損輕微之圳道,由農田水利協會指導當地農民進行修復,而受損嚴重之圳道,則陳請中央政府撥款修建。
台東農田水利會下轄多個工作站針對台東地區各灌溉水圳系統進行管理與維護,其中以卑南大圳,卑南上圳,鹿野圳,關山大圳,池上圳,長濱大圳等水圳為主要圳系,以及其他小型灌溉水圳系統,總圳路幹支分線長823,023公尺,小給水路1,408,785公尺。 其中,分別在卑南上圳與鹿野圳設有一座調整池,分別為十股調整池與馬背調整池。引水來源多屬於地面河川水流,另有救旱用地下水抽水站9口,總抽水量0.395C.M.S。 另目前有尚武圳,利吉圳兩座水圳當前處於停灌廢棄狀態。
《 農田水利法 》是 中華民國政府 為確保 糧食安全 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 灌溉 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 農地 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 農田水利會 之改制事宜,所制定的條例。 一共有三十四條。 [1] [2] [3] [4] [5] 並於此法施行的同日, 農田水利會 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處 改制成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 [6] 原本的員工跟據此法的第19條 [註 1] ,會保留和原來職務等級相當的工作。 違憲爭議 [ 編輯] 申請釋憲 [ 編輯]
經濟部水利署 (簡稱 水利署 )為 中華民國 經濟部 所屬之行政機關,主管全國 河川 、 水利 、 水資源 相關業務之推動及其政策、法規之擬訂與執行。 經濟部產業發展署 總部、經濟部水利署臺北辦公區. 沿革 [ 編輯] 1941年7月, 行政院 成立「 行政院全國水利委員會 」。 1946年6月,行政院全國水利委員會改組為「 行政院水利委員會 」。 1947年1月, 日治時期 之 臺灣總督府 農商局耕地課擴編為「 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農林處 農田水利局 」。 5月16日,臺灣省行政長官公署改為 臺灣省政府 。
《 農田水利法 》是 中華民國政府 為確保 糧食安全 及農業永續,促進農田水利事業發展,健全農田水利設施之興建、維護及管理,以穩定供應農業發展所需之 灌溉 用水及擴大灌溉服務,並維護農業生產與提升 農地 利用價值及妥善處理 農田水利會 之改制事宜,所制定的條例。 一共有三十四條。 [1] [2] [3] [4] [5] 並於此法施行的同日, 農田水利會 和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處 改制成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田水利署 , [6] 原本的員工跟據此法的第19條 [註 1] ,會保留和原來職務等級相當的工作。 違憲爭議. 申請釋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