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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1年8月3日 · 勞 工局3月至7月持續進行工時問卷調查,並邀集勞、雇雙方代表及專家學者,召開保全業保全人員、社會福利服務機構看護工、醫療機構護理人員工時座談,整各 方意見;勞工局並依工作內涵、性質及屬性的不同,擬具每日工時、休假、例假及每月總出勤時數

  2. 2011年5月23日 · 留言. 名片. May 23 Mon 2011 06:11. 保全員常見勞資爭議:特休假、工作地點調動與代收代付. 本文同步載於台灣保全員工會籌備會部落格: http://securityworkertw.pixnet.net/blog/post/55352878. 特休假. 小 添向公司申請了特休假,他所屬的小組經理接受假單口頭准假,並說假單會 ...

  3. 要詢問之問題. 1.我在某醫院病房工作,因人力問體,院方調整上8-8班 (12hrs),但我們是隔週休 (月休7),所以3個人輪班,一人平均月上20天,休10天 (基本上每月欠假3天),很快的對新進人員而言,短時間就累積負假,而後原本給的加班費,變成一個月有3-4天的 ...

  4. 2015年1月14日 · 有時答應出面作證的勞工在庭上見到雇主,其證詞就會完全偏向有利於雇主的方向。因此,如果有在職勞工願意出面作證,偵查中可以向檢方、審理中則向院方聲請在訊問過程中將證人之身分保密,例如錯開開庭日期、隔離、變聲處理等。

  5. 首先需注意的是,勞工原則上僅在正常工時內有工作義務,若雇主欲請求勞工在正常工時之外延長工作時間(亦即「加班」),應經過個別勞工之同意,而勞工也只有在同意之後,才負有加班的義務。 因此,如果勞動契約中僅有載明未來都「願配合事業單位加班」之條款,但此條款對於「可能的加班時間(含日期與加班時間的長短)、地點、工作內容等」均沒有記載,則形同勞工在簽訂勞動契約時根本不知道自己同意了什麼,並不符契約雙方議訂之原則,應認為此一條款是無效,也就是根本不得拘束勞工。

  6. 2013年10月19日 · 在加班費的請求上,勞工收集備妥相關上述加班的證據後,無論是在職或離職,此工資的請求權有五年的時效,勞工隨時都可以向雇主請求五年內未給積欠未給付加班費。 若勞工不願打卡後加班,也可以依〈勞基法〉第32條或第42條拒絕加班,詳細內容請參考勞動通訊第4期「Q8:勞工不願意加班,可以拒絕嗎? 」的說明。 Q15:適用勞基法第84-1勞工(責任制勞工)的加班時數如何計算? 答:自從我國在1996年12月27日新增訂勞基法第84-1條後(即一般俗稱的責任制勞工條款),適用〈勞基法〉第84-1條的勞工(責任制勞工)的加班與加班費問題就一直有爭議,尤其是在工時的認定問題上。

  7. 2016年1月29日 · 承 1,第 1 點換句話說就是拿一份日期等所有內容一模一樣的契約,只有本薪不一樣,也就是 2 份契約皆高於勞基法薪資,只是第 2 份契約薪水比第 1 份契約少,那如果第 2 份契約簽下去,等於有 2 份除了薪水外其餘內容一樣的契約,而簽約日期分別是 2015/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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