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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法律評論. 本團隊負責人詹豐吉律師長期以遺產案件為主要研究及處理領域,長期協助當事人辦理遺產繼承、遺產分割、請求特留分、遺產侵害等,故於民國98年間,邀集國內有志於此之律師同道,並結合其他專業人員。. 團隊成員對於家事案件處理,深具有實務 ...

  2. 2009年10月1日 · 說明:. 按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囑之費用,由遺產中支付之,民法第1150條定有明文。. 又,被繼承人之喪葬費用,是否為繼承費用,民法雖未為規定,然此項費用既為完畢被繼承人之後事所不可缺,參酌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之 ...

  3. 律師回答:. 被繼承人確定沒債務只有遺產時,通常不用上法院跑特別的程序。. 但是,若被繼承人有債務時,到底要不要向法院聲辦程序啊?. 這個問題,沒有標準答案,因個人想法及個案情形不同,會有不同的決定方式。. 所謂限定繼承係指繼承人限定以因 ...

  4. 遺產酌給請求權意義為何?. 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如同居人,同性戀伴侶,這個人雖然沒有繼承資格,但是基於該人與被繼承人間生前的扶養關係,尤其有同居共財之關係,法律(即民法第1149條)本於情理上要由遺產中撥出部分以成全照顧被繼承人生前之恩義 ...

  5. 詹豐吉律師畢業於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並有繼續在該校法律學研究所攻讀勞動及社會法組法律碩士學位,經郭明政教授指導撰有碩士論文《意外事故社會保障之研究--以損害賠償與社會保障法之交互影響為中心》。 考取律師,受「華通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劉振瑋律師指導,擔任該事務所律師 ...

  6. 2019年2月3日 · 說明:. 按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即而成立,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與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其為贈與之一種,性質上仍屬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 ...

  7. 2017年12月8日 · 所謂「遺產分割訴訟之當事人適格」為何?. 共有物之分割為廢止共有關係,足以共有物之所有權發生變動,性質上為處分行為,故須由全體共有人共同為之。. 是以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為固有之必要共同訴訟,應由同意分割之共有人全體一同起訴,並以反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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