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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書.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本行)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 如適用)規定應明確告知臺端下列事項: 一、 有關本行蒐集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請臺端詳閱下列附表。 二、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交易、帳務、教育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並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三、 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 ( 一) 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 二) 依相關法令所定(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

  2. 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本行向 臺端蒐集個人資料時,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規定,應明確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 一、 有關本行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 臺端詳閱如下: 二、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一) 除有個資法第十條所規定之例外情形外,得向本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本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二) 得向本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臺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三) 本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 臺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臺端得向本行請求停止蒐集。

  3. 被保險人於本法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十四日修正施行後,依規定得另受僱於固定雇主,擔任具有固定工作及薪給且屬其他職域社會保險應加保對象之職務者(以下簡稱依規定得重複加保者),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六十日內,得選擇溯自參加其他職域社會保險之日起退保;一經選定後,不得變更。 逾期未選擇者或選擇不退保者,其重複加保期間如發生保險事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不予給付;該段年資亦不予採認。

  4.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本行)辦理銀行法及經主管機關核定之投資業務,基於資金提供者(包含委託客戶與銀行股東)及受益人之總體利益,聲明遵循臺灣證券交易所發佈之「機構投資人盡職治理守則」,針對六項原則之遵循情形如下: 原則一 制定並揭露盡職治理政策. 本行營運目標在於透過各項業務之進行,以謀取資金提供者及受益人總體利益,為達成此一目標,本行擬訂內容包括對資金提供者及受益人之責任及盡職治理行動之履行與揭露等,詳細內容請參考「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盡職治理準則」。 原則二 制定並揭露利益衝突管理政策.

  5. 有關商品條件如有未盡之處或有疑義者,將以英文說明書之記載為準。. 爲確保您的權益,請詳讀本商品說明暨風險預告書與發行機構之英文( 公開) 說明書。. 發行機構有權於2025 年12 月15 日以前,以下列A 或B,2者較高價格,加上應計且尚未支付利息( 利息計算日不包含 ...

  6. 第 1 頁,共 4 頁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澳洲政府2027年11月到期澳幣債券 ) 商品說明暨風險預告書 商品條件內容說明 本商品條件內容說明係節譯自商品之英文(公開)說明書。有關商品條件如有未盡之處或有疑義 者,將以英文說明書之記載為準。

  7. ( ) 對象:臺灣銀行臺灣銀行所屬之臺灣金融控股( 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受 臺灣銀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 四)方式:符合個資法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 四、 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台端就臺灣銀行保有台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 一)除有個資法第十條但書規定之情形外,得向臺灣銀行查詢、請求閱覽或請求製給複製本,而依個資法第十四條規定,臺灣銀行得酌收必要成本費用。 ( 二)得向臺灣銀行請求補充或更正,惟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十九條規定,台端應適當釋明其原因及事實。 ( 三)臺灣銀行如有違反個資法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台端之個人資料,依個資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台端得向臺灣銀行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