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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新臺幣1,500元

      • 勞動部說明,外籍勞工在臺工作3年期滿後,原雇主願意續聘或原雇主未續聘由新雇主接續聘僱,受委託辦理期滿續聘或轉聘作業的仲介機構,得向雇主或新雇主收取登記費及介紹費(通常合稱仲介費),金額合計不得超過外籍勞工第1個月薪資;對於外籍勞工則不得再收取仲介費,只能收取服務費,金額在第3年以後每個月不得超過新臺幣1,500元,且不得預收。
      www.wda.gov.tw/News_Content.aspx?n=31&s=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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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2022年12月27日 · 雇主想委託仲介公司聘僱外勞就會產生仲介費其費用不得超過外籍移工第1個月的薪水也就是要在外勞最低薪資2022年8月10日調整20,000元以下。 服務費為每年繳交1次,每一名外籍移工2,000元,仲介公司不得向雇主預收。 行政規費. 若應雇主需求,辦理招募許可、轉換雇主、轉換工作許可,行政規費每次200元;辦理入國簽證許可、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遞補許可等,每次100元。 此為仲介公司代雇主繳交勞發署的「案件審查費」,仲介公司代收後,應繳付雇主該單位之規費收據。 PDF下載:【外勞仲介公司可收取費用表PDF】 二、外勞基本薪資是多少? 如何發放薪水? 1. 外勞薪水包含哪些項目? 基本薪資.

  3. 2023年11月13日 · 發展署說明目前臺灣人力仲介公司依法可向移工收取的費用僅有服務費」,而外勞仲介公司向移工收取服務費與非疫情期間相同外勞仲介費規定服務費必須符合有簽約」、「有服務事實不得預先收取等3項條件

  4. 2023年11月21日 · 其實外勞薪資表內容政府可是有官方範本可供參考但每個行業每種工作的內容不同外勞薪資表內容應該也會有所不同才對。 如果你想要聘請外勞,卻不知道該付出哪些薪資表內容才合理的話,不妨就一起透過本篇來了解吧! 面對眾多外勞職務,大多人對於外勞薪資組成可能不太了解,新象人力為你整理了常見的外勞5大職務與薪資表,將保險及體檢等額外費用組成範例,了解最新2024雇用外勞需的成本有哪些!

  5. 勞動部表示服務費是為辦理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如轉換雇主時的交通費外勞初入境與期滿或中止勞動契約離境時的交通費因此外勞去醫院看病不是所謂的就業服務業務因此其所需的交通費應由外勞自行負擔。 據了解,有部分外勞每個月都要求仲介帶其赴大醫院看病,因為生病請假僅需扣半薪,外勞將去看病視為有薪休假,以這理由請假,雇主與仲介都無法拒絕,不過,有外勞認為已經每月付服務費給仲介,因此仲介派雙語輔導人員陪同看病與去醫院的交通費,外勞都理所當然覺得不需再付費。 勞動部指出,根據「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與金額標準」第 2 條規定, 服務費為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就服法 第 35 條第 1 項第 4 款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

  6. 發展署進一步說明仲介服務費是移工與仲介公司依雙方所簽契約由移工支付此服務費並非由雇主支付發展署提醒雇主切記不可從移工的薪資中代為扣除來繳予仲介公司否則將涉及未全額給付薪資的違法行為依法可處新臺幣6萬元至30萬元罰鍰。 對仲介公司收費內容如有任何疑義,可洽勞動部電話服務中心(02-89956000)或勞工申訴諮詢專線1955詢問,或利用新推出的1955移工專線母語文字客服,結合「LINE@移點通」主動推播及1955移工專線的電話諮詢功能,採線上真人回答移工問題。 歡迎雇主轉知移工朋友們透過Qrcode、LINE ID及LINE好友連結等方式加入。 相關檔案.

  7. 2023年11月3日 · Blogger. 提到 外勞申請費用 是指雇主在聘僱外籍勞工時需要支付給政府機關仲介業者等單位的費用由於各家業者收費機制都不盡相同因此 外勞仲介 小編將項目有哪些變動趨勢與常見問答集整合起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趕快一起來看看吧了解外勞申請費用項目. 我們知道外勞申請費用是雇主和外籍勞工都需要考慮的重要因素瞭解這些費用項目對於預算規劃和遵守法規非常重要以下是一些常見的外勞申請費用項目: 行政規費: 由勞動部收取,包括外籍勞工登記費、居留證規費、就業安定費等,行政規費是依據《外國人工作許可及就業管理法》第24條、第25條及第26條規定收取。 外籍勞工登記費:每名外籍勞工新台幣2,000元。 居留證規費:每張居留證新台幣3,000元。

  8. 首頁. 外勞仲介費用. 提供經濟艙價格,享受頭等艙服務! 專人到府輔導、各國勞工通通有、視訊面談即時通。 家庭類居家看護及幫傭申辦引進 · 宿舍委外管理降低人事成本 · 依企業需求引進外傭看護、勞工. 服務: 翻譯視訊服務, 提供外勞仲介住宿服務(外勞村), 提供外勞三十萬意外險服務. 外國人服務費按當次來台工作計算. 勞動部令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勞動發管字第1070503131號. 核釋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雇主申請第二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應備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開具所定相關事項之證明文件。 有關雇主向直轄市或縣(市)政府申請前揭證明文件時,應備下列文件,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一日生效: 一、申請書或說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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