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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24年5月23日 · 全球最大手機鏡頭製造商大立光,近期被指控盜用德國公司 MVTec 的「HALCON」軟體,檢方依違反著作權法、詐欺及偽造文書等罪名,起訴大立光及黃姓總處長等 10 人,求償金額上看 10 億元。. 大立光曾經是台股股王,2013 年先後控告玉晶光、三星電、惠普、先進光 ...

  2. 2023年6月11日 · 上圖可以看見過去 5 年,雙 11 的搜尋熱度是一年比一年高。. 在去年,我們更看到雙 11 已經不再是台灣電子商務公司的節日,包括實體百貨也在仿效線上電商打雙 11 、量販、超市甚至非零售業的電信業者,也推出雙 11 的超殺資費, 1111 儼然已成為「全民運動 ...

    • 可否訂定試用期?
    • 訂了試用期,算是《勞基法》的「僱傭關係」嗎?
    • 通過試用後,試用期年資算不算?
    • 那到底聽誰的?
    • 試用可以延長嗎?
    • 是否可以直接走人不用交接?雇主可不可以因為沒交接扣薪

    可以。 《勞基法》並無試用期的規範,而因為一般企業雇主在僱用新進員工時,只針對該員工的學經歷在面試時,採取形式上的審查,但未必能真正瞭解該名員工是否能勝任工作。 因此,在不違背契約誠信原則下,在正式締結勞動契約前先行約定試用期間,並不違法。並不是因為《勞基法》沒有試用期,就表示雙方不能約定試用。 可以參考勞動部前身勞委會的函釋。

    是,仍適用《勞基法》。 有一說試用期間是「屬於正式勞動契約之前階試驗、審查階段」,與「正式勞動契約」不同;另有一說是試用期間與一般勞動契約並無不同,因為民法允許雙方基於契約自由精神訂定試用契約,但不管哪一說法,不表示這就不是僱傭關係。 從《勞基法》第二條關於勞動契約的認定,及主管機關與法院的見解,約定試用期仍屬僱傭關係,當然適用勞動基準法。

    要算! 內政部民國 74 年 09 月 09 日(74)台內勞字第 344222 號函規定:「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規定:勞工工作年資自受僱當日起算。故勞工於試用期間屆滿,經雇主予以留用,其試用期間年資應併入工作年資內計算。」

    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獨立運作,若是行政機關裁罰不當,司法審判是最後的制衡手段。 首先,假設試用期中,或是試用結束不合格,雇主要求勞工離開,並且不給資遣費。 勞工可以先到各地勞工局(行政機關)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及提出檢舉。 檢舉之後,主管機關會進行勞檢,勞檢結果若勞工局認定雇主違法,會開罰,但這罰鍰會進到國庫,並不會給勞工。雇主若不服裁罰,可以訴願,訴願若是被駁回,可以跟勞工局打官司,也就是行政訴訟,但不管打輸打贏,這都是雇主與行政機關的事。 勞工自己的部分,在行政機關是先透過勞資爭議調解進行,若是調解成立,雙方依調解內容進行。若是調解不成立,例如雇主就算被罰了,但是仍不想付資遣費給勞工,勞工可能就必須靠民事訴訟來確認。不過如上所述,目前法院判決多數認為不用給資遣費。 建議:其實若是還在試用期,...

    目前多數法院判決是傾向可以,因為如果直接試用不合格,直接解僱,勞工就沒工作了。 所以基於保護勞工工作權的立場,有的法院判決認為雇主可以「單方面」延長試用期間,不必得到勞工同意。 不過,多數法院認為延長試用還是涉及到契約的變更,理論上還是要徵求勞工的同意,比較合理。 例如可參考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7 年勞訴字第 307 號民事判決。

    不可以。 可以參考勞動部前身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 88 年 09 月 02 日(88)台勞資二字第 0034926 號函:「勞工於離職時,本於契約終止之附隨義務,無論有無約定,自應克盡交接離職手續之義務。惟如勞雇雙方未有約定,而雇主逕以勞工未辦妥離職手續扣發薪資,為法所不許可。至雇主如因勞工未盡必要之交接離職手續義務,致受有損害者,可循民事求償程序,請求損害賠償。」 (本文出自曹新南)

  3. 2024年6月4日 · 重點 1:以「股東會開會通知書」為憑. 「股東會開會通知書」就是投資人想領取紀念品時,最關鍵的證明文件。 這份文件通常在開會前 30 天寄出,通知書上載明股東會時間、地點、領取方式等等,只要帶著它到股東會現場便可領取。 延伸閱讀: 零股盤中交易怎麼買? 何時買? 手續費多少? 小資族投資必知 5 件事. 開發金送出野餐墊給參與股東會的投資人。

  4. 2024年1月16日 · 綜合外媒報導指出,松下集團(Panasonic)子公司松下工業(Panasonic Industry)近日被爆出,公司過去在申請產品品質認證時,存在包括數據造假在內的欺詐行為,違規產品種類多達 52 款。. 值得留意的是,根據日媒 《讀賣新聞》 報導,松下工業的詐欺行為 ...

  5. 2021年2月23日 · 必須符合「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目前,只要是雇主解僱勞工, 「解僱最後手段性原則」 仍然是法院攻防的焦點,因為勞工必須以工作換取收入維持生計,所以解僱等於是雇主最嚴厲的懲戒手段,因此除非逼不得已,如果有其他方式, 雇主應該要設法迴避 ...

  6. 2022年9月26日 · 2 年換掉 2 董 4 總,大股東與外部大咖矛盾不斷. 算一算,從 2020 年底,以鄭文逸、王光祥為首組成的新經營團隊,取得大同經營權至今,不到 2 年時間,就換掉 2 位董事長、4 位總經理。. 這當中,僅有鴻海機電整合組件事業群前負責人鍾依文,卸下大同總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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