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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研判國內、外流行疫情嚴重程度,認有必要時,得提具體防疫動員建議,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指派指揮官。 前項所稱流行疫情嚴重程度,指重大傳染病流行、生物病原攻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研判需應變動員等之狀況。 第 3 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 一、疫情監測資訊之研判、防疫應變政策之制訂及其推動。 二、防疫應變所需之資源、設備及相關機關(構)人員等之統籌與整合。 三、防疫應變所需之新聞發布、教育宣導、傳播媒體優先使用、入出國(境)管制、居家檢疫、國際組織聯繫與合作、機場與港口管制、運輸工具徵用、公共環境清消、勞動安全衛生、人畜共通傳染病防治及其他流行疫情防治必要措施。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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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f the central competent authority, acting up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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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
- 第 11 條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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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頁. 中央法規. 條文檢索. 法規名稱: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EN. 法規類別: 行政 > 衛生福利部 > 疾病管制目.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歷史法規係提供九十年四月以後法規修正之歷次完整舊條文。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內容檢索: 「含有」為必填欄位. 含有且含或不含. ::: 本網站係提供法規之最新動態資訊及資料檢索,並不提供法規及法律諮詢之服務。 若有任何法律上的疑義,建議您可逕向發布法規之主管機關洽詢。 本網站法規資料係由政府各機關提供之電子檔或書面文字登打製作,若與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文字有所不同,仍以各法規主管機關之公布資料為準。
2023/3/27. 公告:修正「自中國啟程經香港或澳門搭乘轉機航線入境旅客須持有健康證明及裁罰規定」之實施期間至112年2月6日 (112年2月1日至112年2月6日) 2023/2/2. 公告:「自國(境)外進入國際及小三通港埠船舶之抵達前通報事項及裁罰規定」,自112年1月1日起停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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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實施辦法 EN. 第 1 條. 本辦法依傳染病防治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傳染病防治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第 17 條. 中央主管機關經考量國內、外流行疫情嚴重程度,認有統籌各種資源 ...
臺灣正體. 國家衛生指揮中心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英語: Central Epidemic Command Center, Nation Health Command Center ,縮寫 CECC ,簡稱 中央疫情指揮中心 )為 中華民國 國家衛生指揮中心 (NHCC)在因應 傳染病 大流行 而設置之 中央 層級的任務編組單位。 與生物病原災害中央災害應變中心、反生物恐怖攻擊指揮中心及中央緊急醫療災難應變中心等4個任務編組相互結合,同屬國家衛生指揮中心的一環,依疫情及災變需求而開設相對應的指揮應變中心。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簡稱 疫情指揮中心 ,英語: Central Epidemic Command Center,縮寫CECC )是 中華民國 ( 臺灣 )因應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 而於2020年1月20日至2023年5月1日開設的 中央疫情指揮中心 。 歷史 [ 編輯] 2020年1月20日,因應國際已有多起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案例, 國家衛生指揮中心 (法語:Centre de commandement national de la santé) (NHCC)不敢輕忽疫情,針對新疾病三級開設「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由 疾管署 署長 周志浩 擔任指揮官一職。
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研判國內流行疫情嚴重程度,認有統籌資源、設備及整合相關機關(構)人員之必要時,得提具體防疫動員建議,報請行政院同意成立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並指派指揮官,以有效因應。 前項所稱流行疫情嚴重程度,指重大傳染病流行、生物病原攻擊或經中央主管機關研判需應變動員之狀況。 第三條. 本中心任務如下:一、疫情監測資訊之研判、防疫應變政策之制訂及其推動。 二、防疫應變所需之資源、設備及相關機關(構)人員等之統籌與整合。 三、防疫應變所需之新聞發佈、教育宣導、傳播媒體優先使用、入出國(境)管制、居家檢疫、國際組織聯繫與合作、機場與港口管制、運輸工具徵用、公共環境清消、勞動安全衛生、人畜共通傳染病防治及其他重大傳染病之必要防治措施。 第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