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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喪失回復與撤銷依本法之規定。 第 2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中華民國國籍出生時父或母為中華民國國民。 二、出生於父或母死亡後,其父或母死亡時為中華民國國民。 三、出生於中華民國領域內,父母均無可考,或均無國籍者。 四、歸化者。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於本法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九日修正施行時未滿二十歲之人,亦適用之。 第 3 條. 外國人或無國籍人,現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各款要件者,得申請歸化: 一、於中華民國領域內,每年合計有一百八十三日以上合法居留之事實繼續五年以上。

  2. 第 7 條. 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 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序,不得逮捕拘禁。. 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 非依法定程序之 ...

    •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憲法
    • 中華民國憲法 EN
  3. 第 1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 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 憲法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EN
    • 國民教育,以養成德、智、體、群、美五育均衡發展之健全國民為宗旨。
    •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教育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第 二 章 國民教育之辦理。
    • 六歲至十五歲之國民,應受國民教育;其強迫入學,另以法律定之。
    • 國民教育分為二階段:前六年為國民小學教育;後三年為國民中學教育。
  4. 第 1 條. 中華民國男子依法皆有服兵役之義務。 第 2 條. 本法所稱兵役,為軍官役、士官役、士兵役、替代役。 第 3 條. 男子年滿十八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役,至屆滿三十六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除役,稱為役齡男子。 但軍官、士官、志願士兵除役年齡,不在此限。 男子年滿十五歲之翌年一月一日起,至屆滿十八歲之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稱為接近役齡男子。 第 4 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服兵役,稱為免役: 一、身心障礙或有痼疾,達不堪服役標準。 二、身高、體重或體格指標過高或過低,達不適服役標準。 第 5 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禁服兵役,稱為禁役: 一、曾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者。 二、執行有期徒刑在監合計滿三年者。 經裁定感訓處分者,其感訓處分期間應計入前項第二款期間。 第 二 章 軍官役士官役.

  5.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4.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五月三十一日總統華總一經字第 1120004544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48、56 條條文;並增訂第 1-1 條條文;第 48 條條文 自公布 ...

  6. 勞動基準法 沿革-全國法規資料庫. :::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沿革. 友善列印. 沿革.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23. 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900063561 號令. 修正公布第 80-1 條條文. 22.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6001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63、78 條條文;增訂第 17-1、63-1 條條文. 21. 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五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800049091 號. 令修正公布第 2、9 條條文;增訂第 22-1 條條文.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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