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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所有條文. 編章節.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中華民國國民大會受全體國民之付託依據孫中山先生創立中華民國之遺教為鞏固國權保障民權奠定社會安寧增進人民福利制定本憲法頒行全國永矢咸遵。 第 一 章 總綱. 第 1 條. 中華民國基於三民主義,為民有民治民享之民主共和國。 第 2 條. 中華民國之主權屬於國民全體。 第 3 條. 具有中華民國國籍者為中華民國國民。 第 4 條. 中華民國領土,依其固有之疆域,非經國民大會之決議,不得變更之。 第 5 條. 中華民國各民族一律平等。 第 6 條.

    • 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憲法
    • 中華民國憲法 EN
  2. 第 1 條. 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經公告半年應於三個月內投票複決不適用憲法第四條第一百七十四條之規定憲法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四條及第一百三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 2 .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 民國 94 年 06 月 10 日
    • 憲法
    •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EN
  3. 本法所定選舉、罷免各種期間之計算,除另有規定外,依行政程序法之規定。. 但期間之末日,除因天然災害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外,其為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時,不予延長。. 本法所定投票日前幾日,自投票日前一日起算,向前逆算至規定日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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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 EN. 第 1 條. 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設總統府中華民國憲法民國 36 年 01 月 01 日 ) EN. 第 29 條. 國民大會於每屆總統任滿前九十日集會由總統召集之。 第 30 條. 國民大會遇有左列情形之一時,召集臨時會: 一 依本憲法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應補選總統、副總統時。 二 依監察院之決議,對於總統、副總統提出彈劾案時。 三 依立法院之決議,提出憲法修正案時。 四 國民大會代表五分之二以上請求召集時。 國民大會臨時會,如依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應召集時,由立法院院長通告集會。 依第三款或第四款應召集時,由總統召集之。 第 36 條. 總統統率全國陸海空軍。

  6. 中華民國總統府組織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現在位置: 首頁.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P. 下載 友善列印. 加入資料夾: 確定 新增資料夾 管理資料夾. 所有條文. 條號查詢. 條文檢索. 沿革. 立法歷程 (附帶決議) ※如已配合行政院組織改造,公告變更管轄或停止辦理業務之法規條文,請詳見沿革. 第 1 條. 總統依據憲法行使職權,設總統府。 第 2 條. 總統府設下列各局、室: 一、第一局。 二、第二局。 三、第三局。 四、機要室。 五、侍衛室。 六、公共事務室。 第 3 條. 第一局掌理下列事項: 一、關於公布法律、發布命令之擬議事項。 二、關於文武官員之任免事項。 三、關於立法院行使任命同意權之提名作業事項。 四、關於五院及省、市政府之公文簽辦事項。

  7. 總統依法授與榮典。. 第 43 條. 國家遇有天然災害癘疫或國家財政經濟上有重大變故須為急速處分時總統於立法院休會期間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依緊急命令法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 但須於發布命令後一個月內提交立法院追認。. 如 ...

  8. 中央法規. 所有條文.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法條. 友善列印. 法條.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 EN. 第 2 條. 總統副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全體人民直接選舉之自中華民國八十五年第九任總統副總統選舉實施總統副總統候選人應聯名登記在選票上同列一組圈選以得票最多之一組為當選。 在國外之中華民國自由地區人民返國行使選舉權,以法律定之。 總統發布行政院院長與依憲法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人員之任免命令及解散立法院之命令,無須行政院院長之副署,不適用憲法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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