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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孕母」這個概念是衛生署人工生殖技術管理辦法所使用的術語,譯自英文的surrogate motherhood。 由於代理母職的時機特指懷孕的過程,因此,「代理孕母」可說是相當貼切的翻譯。 當然,若按照原文逐字翻譯,將它譯為「代理孕母」或「代替母職」,也並無不可。 不過,大陸倫理學者邱仁宗與臺灣學者嚴久元對於這個名詞的原文及其翻譯,卻邱仁宗與臺灣學者嚴久元對於這個名詞的原文及其翻譯,卻有不同的意見。 他們參考美國學者羅伯遜(A. J. Robertson)的看法,認為代理母職一詞不正確。 因為真正代理母職的是委託別人懷孕的妻子,而不是那位替人懷孕的婦女。 何以故? 原來他們所理解的那位替人懷孕的婦女,不僅提供子宮而已,而且也提供卵子,因此她根本不是代理母親,而是孩子的親生母親。
2021年2月8日 · 事實上,台灣《人工生殖法》在討論時,專家會議便決議與代理孕母脫鈎處理,即說明了這個看似帶來更多自由曙光的議題,背後其實還涉及了科學、倫理、法律、社會道德等層面的問題,應該要更為謹慎的看待。 代孕合法化背後的複雜危機. 代孕制度在各個國家的規範不一,粗略可以分為立法禁止代孕、允許非商業代孕,和允許商業代孕。 目前已知合法代孕的國家超過30國,美國有45州。 從目前開放的國家可以看到,各國規定大相逕庭,隨著社會共識的改變、這些制度也有過調整。 而在某些允許非商業性代孕的國家,商業代孕需附加刑責,例如加拿大和澳洲,「代孕」究竟該不該被允許或該不該讓其市場化,是兩個層面的問題。
本文主旨是,代理孕母的倫理爭議中,非商業性代理孕母是否因為「利他」這樣的角色期待,而理所當然地被當作合道德與合法了。 代理孕母的角色從起源直到近代生殖科技的發展,整個過程有一連串的問題可從不同角度加以探討,本文欲探究什麼才是最根本、最先在、最關鍵的問題? 在代理孕母的存在根源上,找出「被人們視為理所當然」的理由,但卻「可能是有問題的」的關鍵作為起點,加以反省。 筆者發現代理孕母在Baby M Case之後的辯論,轉向合理與合法化非商業性代理孕母,因此展開研究,發現這些論者的理由根據,多來自於利他主義。 問題於是出現,「利他等於道德嗎」? 這些理論(理由)背後,是否隱含著不平等、不公義?
一、前言. 近來,因民眾黨總統參選人柯文哲主席呼籲代理孕母入法,及衛福部長和國健署署長提出「人工生殖法」修法將擴大納入「代理孕母」。 草案預計明年初預告,明年底送行政院審議。 因此,本文從天主教的生命倫理觀出發,幫助讀者省思人工生殖與代孕的倫理問題。 二、什麼是代理孕母? 代理孕母(Surrogate motherhood)是由代理人代理懷孕及生產的方式。 代理人可單純地出借子宮(與所生子女無遺傳和血緣關係),或者出借子宮和卵子(與所生子女有遺傳和血緣關係)。 技術上,一般是採體外受精方式,完成體外胚胎培育過程後,再將胚胎移植至代理孕母的子宮內懷孕及生產。 此「製造人的過程」涉及:1.人工授精的生殖技術,而不經過夫妻性愛行為;2.製備、篩選、冷凍和淘汰胚胎;3.
2023年7月30日 · 在台灣,代理孕母議題由於存有倫理及價值觀爭議,因此就算2007年《人工生殖法》通過,還是無法讓代孕入法,直到2020年立委吳秉叡提出《人工生殖法修正草案》通過一讀,才有新的進展。 不過眼見這屆立委任期已經快要屆滿,修法是否也將隨著胎死腹中?
宗教界普遍認為代理孕母是違反倫理、違反人性尊嚴, 不但使婦女子宮工具化,也使生命商品化, 嚴重矮化孕育過程的價值,提供精卵即是強勢支配者, 且難以禁止商業的行為。反對開放代理懷孕之人士表示,代理懷孕將破壞傳統家庭倫理, 可能會出現輩分不清、 關係錯亂,或者對關係者與角色產生混淆。 支持者認為早就存在的精卵捐贈,並未產生人倫關係上的混亂。而且只要對代孕者進行充分的心裡輔導, 讓其認清自身與孩子只是「營養供需」 之關係, 以減緩對於人倫關係的衝擊(3)。反對者擔心, 代理孕母將女性身體工具化,加強女性傳統「 傳宗接代」 的工具角色,成為父權體制壓迫女性的助力, 使女性喪失自主性,因此, 代理孕母本身並無尊嚴可言。
一、前言. 衛生署日前公佈剛研議完成的人工生殖法案, 其中, 因涉及代理孕母開放與否的問題,再次引起各界的爭議。 論爭的範疇涉及醫學、 倫理、 法律、 婦女解放與兒童權利等不同面向。有趣的是,代理孕母的爭議就像前年以來引爆的公娼爭論一樣,贊成與反對的雙方都有極為保守與極為激進的支持者, 同時, 婦運陣營對代理孕母也有極為不同的看法。 部份婦女團體和美國七 年代的激進女性主義者一樣,認為代理孕母是西方醫療科技物化女性為生產機器的極致,同時 ,也批判代理孕母作為一種先進生殖科技,包裝的卻是為父權家族傳宗接代的古老思想。
「代理孕母」的倫理省思 / 江漢聲 翹首期盼代理孕母合法化 等待生命的轉捩點 / 陳昭姿 國家不應禁止代理孕母 的法哲學與憲法學根據 / 顏厥安 諮商專業倫理 / 王智弘 優生學和中國:倫理性問題何在 Eugenics and China: Where is the ethical problem? ...
本文的研究除對代孕機制予以倫理分析,並建議代孕仲介組織應提供的服務,最後依生命倫理學在代孕議題上的多方衡量,試擬一份代孕契約,期為代理孕母的開放,提出一較圓融的可行方式。. 摘要 (英) The root of the controversy of surrogate motherhood comes from the shivering ...
一九八六年,人類歷史上第一個代理孕母在一份合同上正式簽字,報酬為一萬美元,又開啟了一個生殖醫學倫理大論辯的紀元。 我國行政院衛生署詹啟賢署長1997年上任不久即宣佈考慮代理孕母合法,並著手研議立法,也引發了國內各界學者專家討論的興趣。 大概拜媒體之賜,生殖科技相關的生命倫理和醫學倫理問題得到如此廣泛而深入的討論,在此間大概是首遭。 《應用倫理研究通訊》在第4期中特闢代理孕母專題進行探討,含跨多種專業領域觀點,並彙整各個角度的論證主張,對於政府主管部門、生殖醫學專業人士、以及一般民眾,相信極具參考價值。 針對代理孕母開放與否,在贊成和反對之間,雖然還包含程度丰母開放與否,在贊成和反對之間,雖然還包含程度不等的有條件贊成光譜的中間地帶,但是有條件贊成其實已經是贊成的一種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