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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從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業務之管理維護公司或管理服務人員違反第四十二條規定,未經領得登記證、認可證或經廢止登記證、認可證而營業,或接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委任或僱傭執行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服務業務者,由

  2. 國土管理署全球資訊網,從事綜合計畫、都市計畫、國民住宅、建築管理、公共工程、新市鎮建設等業務,位於台北市。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章 | 中華民國內政部國土管理署全球資訊網

  3. 法規名稱: 公寓大廈規約範本. 公發布日: 民國 85 年 05 月 27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4 月 30 日. 發文字號: 台內營字第1030803180號 令. 法規體系: 營建. 圖表附件: 公寓大廈規約範本.doc. 法規功能按鈕區. 法規內容. 條文檢索. 法規沿革. 歷史法規. 壹、注意事項.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關規約之形式 (一)規約 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為增進共同利益,確保良好生活環境,經區分 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之共同遵守事項。 【第三條第十二款】 (二)規約草約 1.公寓大廈之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專有部分、共用部分、 約定專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標示之詳細圖說及規約草約。

  4.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修正日期】民國111年4月26日 【公布日期】民國111年5月11日. 【法規沿革】 1‧. 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六月二十八日總統(84)華總(一)義字第4316號令制定公布全文52條. 2‧.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04430號令修正公布第2條條文【 原條文 】 3‧.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華總一義字第09200243911號修正公布全文63條. 4‧.

  5. 公寓大廈之重建,應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基地所有權人、地上權人或典 權人之同意。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配合都市更新計畫而實施重建者。 二、嚴重毀損、傾頹或朽壞,有危害公共安全之虞者。

  6. 最新訊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建築管理組. 發布日期:2005-11-16. 內政部85.10.2台內營字第八五八五五四五號令發布 內政部94.11.16台內營字第0940011177號令修正. 第一條 本細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 ...

  7.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款所稱公寓大廈本身所占之地面,指建築物外牆中心線或其代替柱中心線以內之最大水平投影範圍。 第 5 條 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按工程造價一定比例或金額提列公共基金,依下列標準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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