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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雇主實施勞工特殊健康檢查,應將辦理期程、作業類別與辦理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等內容,登錄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系統。

    • 第 16 條

      二、其他法規已有體格或健康檢查之規定。三、其他經中央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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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三 從事勞工健康服務之護理人員人力配置表.PDF 附表四 ...

    • 友善列印

      第一項規定之勞工體格及健康檢查紀錄、健康指導與評估等勞 ...

  3.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 20 條第 6 項規定,勞工對於健康檢查,有接受之義務。違者,依同法第 46 條規定,可處新臺幣 3 千元以下罰鍰;因此,罰鍰處分為勞工主管機關之權責。 2. 員工如堅決不參加雇主舉辦健康檢查,雇主可舉證提供給主管機關據以裁罰。

  4.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三、未滿四十歲者,每五年檢查一次。 前項所定一般健康檢查之項目與檢查紀錄,應依前條附表九及附表十一規. 定辦理。 但經檢查為先天性辨色力異常者,得免再實施辨色力檢查。 第 18 條.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規定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應每年或於變更其作業. 時,依第十六條附表十所定項目,實施特殊健康檢查。 雇主使勞工接受定期特殊健康檢查時,應將勞工作業內容、最近一次之作. 業環境監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作業經歷資料交予醫師。 前項作業環境監測紀錄及危害暴露情形等資料,屬游離輻射作業者,應依. 游離輻射防護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 19 條.

  5. 規定,於僱用勞工時,未 施行體格檢查者;對在職 勞工未施行定期健康檢 查者;對於從事特別危害 健康之作業勞工,未定期 施行特定項目之健康檢 查者;未建立健康檢查手 冊,發給勞工者。 11 雇主施行勞工健康檢查 未依第12條第2項規 定,由醫療機構或本

  6. 一、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第16條之規定,雇主僱用勞工時,應依規定項目實施一般體格檢查,該檢查未逾第17條規定之定期檢查期限,經勞工提出證明者得免實施,該定期檢查期限為:未滿 40 歲者,每 5 年 1 次;年滿 40 歲未滿 65 歲者,每 3 年 1 次;年滿 65 ...

  7. 雇主對在職勞工,應依下列規定,定期實施一般健康檢查: 一、年滿六十五歲者,每年檢查一次。 二、四十歲以上未滿六十五歲者,每三年檢查一次。

  8. 雇主使勞工從事第二條規定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時,應建立其暴露評估及 健康管理資料,並將其定期實施之特殊健康檢查,依下列規定分級實施健 康管理: 一、第一級管理:特殊健康檢查或健康追蹤檢查結果,全部項目正常,或 部分項目異常,而經醫師綜合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