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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2017年11月7日 · 依照《工會法》第5條規定,工會有以下任務:團體協約之締結、修改或廢止;勞資爭議之處理;勞動條件、勞工安全衛生及會員福利事項之促進;勞工政策與法令之制(訂)定及修正之推動;勞工教育之舉辦;會員就業之協助;會員康樂事項之舉辦;工會或會員

    • 大眾娛樂背後的孤獨
    • 夢與真實之間
    • 殺人於無形的「責任制」
    • 挑戰不可能的舉證任務
    • 電腦、手機、悠遊卡現形
    • 通訊加班,過勞惡化
    • 晚了一步的辭呈
    • 我只要我的女兒回來

    二○一三年六月底,職安連線正在緊鑼密鼓的籌備階段。我們的第一宗案件就上門了,社運朋友張宏林轉介了一件疑似過勞死案件。 一名電影公司的女性公關經理洪芳瑜(化名),二○一三年四月九日晚上十點多,下班返家途中,一如往常,走到公車站牌等車,突然倒地不起,送醫院急診,發現是自發性的腦室出血。 當下洪芳瑜緊急接受腦部手術,但仍呈現深度昏迷,醫師在診斷書上載明「可能與過度勞累有關」。昏迷了四十七天後,儘管家人不斷祈求禱告,最後還是因腦出血,引起中樞神經衰竭死亡,享年四十三歲。 「她幾乎沒有什麼私人生活,大部分的時間都奉獻給了工作,幾乎是沒日沒夜工作,有種不要命的拚勁。」洪孟鈞(化名)描述姊姊洪芳瑜就像拚命三娘一樣,生活幾乎就是以工作為重心,朋友圈不是同事,就是記者。她在家中排行老大,但工作忙到幾乎沒有時間...

    曾與洪芳瑜工作結識的媒體友人小A,在臉書寫下一篇紀念短文。小A再也沒機會見到洪芳瑜,只有夢中才能相會。 洪芳瑜參加了自己的告別式,彷彿是要彌補來不及告別的遺憾。情節似乎荒誕,卻難分夢與真實的交界,因為真實的人生裡的洪芳瑜,一如夢中的樣子,非常疲憊,累了,想休息,卻總是得不到休息。 發病前三個多月,洪芳瑜就曾透露工作的勞累。她在 MSN 網路通訊軟體上向友人提及工作,字裡行間滿是焦躁疲倦的心情。過度忙碌的生活,讓她整個人糾結在負面情緒之中。 我不認識洪芳瑜,但從照片上看來,她是個美麗又大方的人,充滿自信與活力,很少人可以猜出她的實際年齡,誰也料不到,她如此早逝。 在競爭激烈的電影行業中,她是非常認真工作的人,自我要求甚高,期許工作上能有最好的成績。她所負責宣傳的電影,類型相當多元,曾經感動過許...

    洪芳瑜在美國紐澤西州就讀大學,主修商業管理。一九九五年畢業,隔年返台,從事公關企劃工作。二○○四年起進入電影公司,擔任公關經理。雖然名為經理,但底下並沒有助理協助她工作,行銷活動企劃與執行、媒體公關工作、新聞報導監測等,都是親力親為,就連雜事也得一手包辦,包括電影贈票、公關禮品的包裝與寄送等。 根據家屬描述,洪芳瑜因為擔任經理,公司聲稱她屬於「責任制」,她的工作沒有明確的上下班時間,龐大繁雜的工作量常常壓得她喘不過氣,回到家後仍然熬夜加班。 「曾經有三個人分攤五個人的工作量,這樣情況長達將近一年的時間。」一位已離職的同事形容說,行銷企劃部門加班幾乎是常態,公司對增加人事負擔的評估相當嚴厲而保守,人力非常吃緊。 電影公司的公關工作,包括了媒體曝光資料蒐集與分析、宣傳活動與記者會規畫、新聞稿撰寫...

    聽完洪芳瑜家屬的描述,我初步認為,洪芳瑜的工作狀況可能符合過勞死認定標準,死亡原因與職業的關聯性也很高。但是除了親友的描述之外,我們還需要更多證據──這也是處理過勞個案常遇到的困境。 洪孟鈞詢問了許多與洪芳瑜有過業務往來的朋友,包括媒體界或公關界,大家都願意具名證明過去與她工作上接觸的情形,初步得到了以下的描述: A︰「相較於其他美商電影公司,有很多人共同分攤工作分量情形。洪芳瑜在基本工作量上即超出其他公司許多。」 B︰「去年某知名導演旋風起,她一個人打點所有在台行銷公關事務,經常半夜三點收到她從公司發出來的 e-mail,隔天早上九點又在會場看到她。我驚訝︰『你有睡覺嗎?』她笑︰『有啦,有睡三小時。』某賣座電影的前後宣傳期加上意外的奧斯卡獎效應大約七個月,她就差不多維持了兩百多天這樣的作息...

    洪孟鈞在她家中電腦裡搜尋所有與工作相關的文件,發現光是在她發病前六個月內,存檔時間在夜間十點以後或早上八點之前的,竟然多達一百五十個檔案,足以證明她在夜間工作的狀況確實嚴重。 此外,我們查看她的手機,發現她頻繁使用手機通訊軟體What’s App,她的行銷企劃部門也成立了工作群組,溝通工作事宜。我們擷取她發病前六個月的對話,仔細分析,發現夜間十點到隔天早上十點之間,一般人早就關燈睡覺了,她還常常在跟同事聯繫公事。我們把這段期間的通聯紀錄列印出來,A4大小的紙,字級大小只有8,竟然印到三十八頁之多。 進一步分析,這段期間的國定假日與週末共有六十三天,這些休假日中,群組內出現工作討論內容的天數有四十五天,比例高達七一.四%,顯示除了夜間之外,洪芳瑜在假日也是持續不斷工作。工作無休的痕跡,在Wha...

    事實上,上述案例恐怕並非僅是個案,台灣勞工的長工時,已是全球排名第三,僅次於新加坡與墨西哥,而主管隨時透過通訊軟體指派工作的情形愈來愈普遍,使得超時加班問題更形惡化。勞工即使在下班後,仍處於隨時待命的工作狀態,若訊息「已讀不回」,又擔心隔日上班會遭到主管責難,無形的壓力,讓勞工處在精神緊繃狀態中。 依照勞保局統計年報,二○一一年因過勞導致傷病、失能或死亡的案件共有八十八人,二○一二年過勞案件更高達到九十二件,雖然到了二○一三年有明顯下降,但仍有高達六十八人過勞,二○一四年則有六十七人。這四年來共有三百一十五名勞工因過勞而發病,其中有一百三十七件為死亡案例,平均不到五天就有一名勞工過勞,平均約十天就有一名勞工因過勞而死亡,過勞已經成為勞工職場上最凌厲的健康殺手。 在所有職業病死亡案件中,成因為...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晚間約十一點,也就是洪芳瑜發病的前兩週,她與一名朋友在 MSN 上說道:「應該會有人被操死,但我不想當那個人,太浪費了!」 在這段對話中,洪芳瑜告訴朋友她的工作有多操勞,當時她應該已經察覺自己身體健康狀況出問題了,沒想到,一語成讖。 在蒐集洪芳瑜電腦中的資料時,洪孟鈞赫然發現了一封用英文寫給公司主管的求救信,存檔時間為二○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凌晨兩點四十分,約莫是她發病的前兩週,信件的前三段如下: 短短數語,道盡了工作的孤單與痛苦。我猜想,她在半夜寫這封信的心情,一定是充滿悲傷且感到孤立無援的。這封信裡,她明列需要處理的工作量,詳細計算各項工作內容所需耗費的時間成本,以及人力分配上的困難。她也反映,因為工作負荷量過大,導致工作成效不如預期等問題。 我總是全力以赴,想要達成...

    「芳瑜最後一次打電話給我,就是說她覺得工作好累,想辭職了,我每次只要想到這個,我的心就好痛!」洪媽媽回想女兒的經歷,眼淚撲簌簌地落下。 她後悔當初不夠堅決,沒有勸女兒早點離職。職災突如其來,讓家屬措手不及,往往會回想著當初若是如何如何,就能避免憾事發生,因而陷入自責的負面情緒之中。 洪媽媽曾經因為學歷不高,遭人批評嫌棄,因此,她下定決心要栽培女兒,希望女兒不要和她一樣被歧視,能自信地過日子。自從女兒高中畢業後,她便將女兒送到美國讀大學。洪媽媽當時在醫院擔任看護,幾乎全年無休地工作,為的就是支持女兒在美國的生活。洪芳瑜並沒讓媽媽失望,不論在課業或工作上,始終都有很亮眼的成績。沒想到,最後竟因為工作丟了性命。洪媽媽痛哭道:「她是我最寶貝的女兒,我只要我的女兒回來!」 職災結果往往是不可逆的,所帶...

  2. 2022年10月13日 · 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規定,當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雇主就可以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這就是雇主以勞工不適任為由的資遣解僱類型。

  3. 2017年12月21日 · 然而,這次修法卻被稱為「史上最惡」、「勞權倒退30年」,諸如「休息日工資核實計算」、「特休遞延」、「縮短輪班間隔」、「十四休二」、「提高加班時數上限」等等漠視勞資不對等、過度傾向資方、「期待企業自律」的政策設計,以及部份立委 ...

  4. 2020年4月18日 · 楊青矗的父親是專屬於煉油廠的消防隊員,在楊青矗二十一歲時因搶救油輪爆炸而殉職,家中頓失所依,中油安排長子楊青矗進來工作,並非繼承父職,沒去危險的消防隊,而是安排在事務課,負責家具倉庫。 能有專門一個放家具的倉庫,和中油的優厚的員工福利有關,不過僅限於主管階級,楊青矗曾在小說〈囿〉裡寫:「在公司裡,重視職員,不注重工人。 職員待遇好,住的是高級宿舍,一切家具由公司供給,只差太太要自己娶。 職員有股長、課長一直長上去的機會,工人永遠是工人。 七十五歲的楊青矗站在從前他負責修繕家具的宏南宿舍前,如今已恍如隔世。 宏南、宏毅宿舍群占地八十七公頃,兩年前已被高雄市文化局登錄為文化景觀。 昔日宛如小別墅的氣派已難想像,如今長滿青苔,蕭索破敗。

  5. 2016年6月25日 · 依據中華民國 91 年 4 月 12 日勞動二字第 091001794 號函解釋,適用勞動基準法之勞工,依兩性工作平等法申請育嬰留職停薪期間,雇主僱用替代人力執行其原有之工作時,該替代人力之工作因係育嬰留職停薪期間勞工職務代理之性質,依勞動基準法第九條 ...

  6. 2017年11月22日 · 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的規定,勞工行使罷工權原則上應有以下的前提條件: 應先行調解後仍不成立;調解、仲裁或裁決期間不能使使罷工。 對於勞資雙方依法或契約規定所生的權利義務爭議事項,不能行使罷工。 工會透過會員直接、無記名投票、並全體過半同意。 非特定勞工(如教師、國防人員等)或特定期間(如政府為防救重大災害發生期間而停止罷工)。 由此可見,勞工並非想罷工就能罷工,仍有一定的法定要件應先履行,否則就構成非法罷工。 若屬於非法罷工,雇主就能視勞工為曠職。 此外大家或許發現,並非所有的職業都可以罷工,勞資爭議處理法就明文禁止教師及國防人員的罷工、另在《公務人員協會法》第46條亦明文否定公務員協會不得參與罷工活動,等同於否定了公務人員行使罷工權的機會。